合同约定垃圾清运费700元 恒福物业咋收865元?

2018-09-11 10:29 信网阅读 (615716) 扫描到手机

信网9月10日讯 市民王先生是青岛海山慧谷小区的一名准业主。8月底小区集中交房,这让期盼新房多年的业主们都很高兴。交房后,王先生来到小区青岛恒福物业处交物业费等费用,在查看收费明细时,他发现其中一项垃圾清理费有“猫腻”。“按照购房合同,住宅首次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700元/户(一次性收取),但物业却收了我865元,按照我家86.54平方米的大小,物业是按照10元/平方的收费标准收取了。”

感到奇怪的王先生随后询问了物业公司,他们却以物价上涨为由拒绝按合同执行。王先生认为,既然购房合同已标注垃圾清理费的费用,就应按照合同执行,不应以物价上涨为由肆意涨价。另外,王先生认为就算物业按照10元/平方的收费价格来收款,也需要提前告知业主或公示,不应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情况下独断专行,他要求物业返还业主们多收取的垃圾清理费。

记者联系到了海山慧谷小区青岛恒福物业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前期业主和甲方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只是一份备案合同。“自今年5月份我们物业入驻以来,我们发现前期合同约定的价格已满足不了现在垃圾清运费的费用,所以将价格定为10元/平方。目前也有部分业主对该价格有异议,经过我们双方协商决定,如果业主觉得对该价格有异议,可以不交这笔费用。物业也会协助业主联系垃圾清运车辆,但车辆的价钱由业主自己承担,如业主还有异议,可到物业处再协商。”

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的王磊律师认为,虽然国家在法律上并没有约定垃圾清运费的费用,但既然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垃圾清运费的费用标准,就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如协商不成,市民可寻求法律途径要求物业退费。”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