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 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8-09-14 11:23 信网阅读 (252295) 扫描到手机

信网9月14日讯 近日,记者获悉,因委托加工销售的“调味骨汤”(净含量:1kg×10)、“油泼香辣底料”(净含量:1kg×10)、“酸辣剁椒底料”(净含量:1kg×10)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被青岛市市北区食药监处罚,没收非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

2018年5月21日,青岛市北区食药监收到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销售的“调味骨汤”(净含量:1kg×10)、“油泼香辣底料”(净含量:1kg×10)、“酸辣剁椒底料”(净含量:1kg×10)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随后,市北区食药监执法人员对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违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经市北区食药监调查,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青岛青竹农产有限公司加工销售上述食品,因此在执法检查时,现场没有发现相关食品。在后续立案调查中,市北区食药监执法人员发现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销售的“调味骨汤”(净含量:1kg×10)包装标签上的标示有“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昆明路66号”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字样、未标示“产地”;“酸辣剁椒底料”(净含量:1kg×10)包装标签上的标示有“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昆明路66号”字样、未标示“产地”。

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销售的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以及相关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市北区食药监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计算,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因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对主动未使用完毕的标签予以销毁并重新印制了符合规定的标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被市北区食药监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50元。

据了解,青岛世恩青岛有限公司2012年05月11日在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成立。记者多次致电青岛世恩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初次接通后挂断,随后多次均无人接听。

信网全媒体记者 徐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