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拘留所遴选社会志愿监督员

2018-09-25 15:01 半岛网-半岛+阅读 (96732)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通讯员 青公宣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事务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拘留所执法监督,确保拘留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拘留所社会志愿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公安厅监所总队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现场推进暨社会志愿监督员制度试点部署会议精神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青岛市拘留所社会志愿监督员,由本人向青岛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研究决定后颁发聘书和志愿监督员证。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续聘。

从社会各界志愿者代表中择优遴选,主要职责是对青岛市拘留所执法管理教育工作和被拘留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心和关注公安监管工作,积极为公安工作发展建言献策;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法律知识素养;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思想品质优;

4、热心公益,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自愿并无偿参加拘留所执法监督工作;

5、具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和网络媒介使用知识;

6、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志愿监督员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撤销的;

3、有民事案件未了结的。

三、 拘留所志愿监督员职责

1、监督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和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2、向拘留所反映、转递被拘留人对拘留所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侵害被拘留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反映本人和人民群众对拘留所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每月到拘留所开展实地监督工作不少于1次;

5、每次监督工作结束后,将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反馈给拘留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拘留所志愿监督员职权

1、独立行使监督权力;

2、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拘留所工作有关规定;

3、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4、有权对拘留所进行巡查,与民警和被拘留人谈话,了解拘留所执法情况和被拘留人权益保障情况;

5、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拘留所民警予以协作、配合;

6、对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有权通过信件、邮件等方式直接向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或者拘留所所属公安机关反映。

五、拘留所志愿监督员应当保守国家和公安工作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1、与被拘留人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志愿监督员共同进行,尊重被拘留人隐私,不得涉及案情;

2、对监督检查中了解到的信息保密;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场所工作纪律,不为被拘留人传递物品、信息;

4、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不领取任何形式的工作报酬。

六、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

联系人:王家宏

联系电话:17667578287、13953208462

报名截止时间: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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