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八旬老汉为报复,竟藏枪蛰伏十五年,法院这样判

2018-10-12 19:45 公正烟台阅读 (108968) 扫描到手机

  在烟台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是一位八十岁的老汉,

  因十八年前的一桩旧怨,

  一直蛰伏藏枪十五年,

  伺机杀人报复。

  近日,

  牟平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

  非法持有枪支案。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00年,被告人姜某与时任牟平区某镇村书记的张某因缴纳提留款一事产生矛盾,被告人姜某认为张某是在故意为难自己,让自己多掏钱。因此便一直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时机下手。

  直到了2003年左右,姜某在机缘巧合下从他人处购得单管猎枪一支并将此枪藏于其住处,想以此枪射杀张某达到报复的目的。

  2018年初,姜某通过近一年时间对张某平时生活规律的跟踪观察,感觉到动手的时机已经慢慢成熟,他发现张某每天清晨五点左右都会在村头由南向北的进行跑步锻炼,并且在锻炼的过程中,会经过姜某家门口。

  2018年5月的一天清晨,姜某早早的站在门口等待着张某,并将藏于家中的猎枪装上子弹藏于身后,当被害人张某经过其住处时,姜某立即拿出放在身后的猎枪朝被害人张某射击,可能是因为年事渐高,情绪紧张及体力视力等因素的影响,第一枪并未击中,于是姜某妄图持枪追赶张某再次射击,可是已经年近八旬的他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被闻声赶来的群众及时制止并报警而杀人未遂。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持枪射击他人,意图剥夺他人生命未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规定,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会判一定刑期的刑罚。

  2000年时姜某因提留款之事便一直怀恨在心,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本是再正常不过之事,但在这十八年之中,双方都没有主动相互沟通协调,及时消除怨恨,怨恨不消,只会越积越累,最终只会逾越法律的界限,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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