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18万却拒不还钱 平度一男子被检察院批捕

2018-10-14 17:02 半岛网-半岛+阅读 (12318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 李敬瑶

牟某等人多年前与某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该银行向法院起诉,牟某等人败诉,被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牟某刚刚转租赁获利18万元,却在法院多次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拒不配合、对抗执行。后经法院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终,犯罪嫌疑人牟某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批捕。

据检察官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目击号系信息发布平台,半岛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