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11万网购宠物狗,收到快递狗却死了

2018-10-19 10:00 现代金报阅读 (120181) 扫描到手机

耿先生很喜欢狗,他花11万余元网购了一条美国恶霸犬,然而当收到快递时,发现这条狗竟然已经死了。于是,耿先生便要求卖家全额退款,但遭到了拒绝,“我买的是活狗,结果下飞机时只有狗的尸体了,我想要退款,这有错吗?”

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后,耿先生便把卖家告上了法院,那么他能否得到支持呢?18日,金报记者从海曙法院得知了结果。

117000元网购一条宠物狗,到机场交货时狗狗死了

因为喜欢狗,耿先生经常在网上关注相关宠物狗的信息。去年,他偶然看到一条宣传进口宠物的微信链接,对其中一条在美国多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恶霸犬情有独钟,于是,他便加了微信链接中负责宠物狗销售工作赵某的微信。之后,耿先生和赵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沟通,协商买狗事宜。

2017年5月底,耿先生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17000元货款打入赵某的老板——荀某的支付宝账号。

十几天后,赵某告诉耿先生,他购买的美国恶霸犬已经由美国运抵沈阳,恶霸犬精神状态不错,但原定交货的普陀山机场没有加氧货舱航班,将改乘某班次的航班从沈阳飞抵宁波栎社机场。

双方谈妥后,耿先生委托朋友按照赵某告知的航班抵达时间,到栎社机场领取宠物狗。万万没想到,耿先生的朋友到机场后,发现宠物狗在下飞机时已经死亡,便没有领取尸体。

当天,机场货站分公司向耿先生出具了宠物狗死亡的证明。

面对这样的结果,耿先生要求荀某退还全部款项,荀某不肯。双方协商不下,耿先生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荀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货款117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支持买家全额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

而作为另一方的荀某则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由第三人运输的,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

因此,宠物狗交付给航空公司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他还称,自己曾提醒耿先生为宠物狗购买保险,结果耿先生未购买,所以应当由耿先生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对于这样的辩称,海曙法院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荀某的依据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然而,这项法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也就是说,约定了交付地点的,需要在交付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方可认定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从这起案子来看,荀某告知耿先生的交货地址为宁波栎社机场,应视为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荀某应依约将宠物狗在栎社机场交付给原告,风险才由此转移。退一步说,即便荀某交付耿先生时宠物狗并未死亡,而是在一个小时左右后死亡,因荀某应对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耿先生仍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耿先生的诉讼请求。荀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近,宁波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网购宠物双方确定合同时务必把细则约定清楚

采访最后,法官也专门针对网络购物进行了提醒。

法官说道,网购宠物应注意就合同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运输方式、交付地点、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商家也应注意规避风险,对不予承担责任的事项尽明确提示义务。此外,对于不便签订书面合同的网购,至少要留存双方进行协商、达成约定的凭证。(转自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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