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犯罪,扯什么“技术传承”

2018-10-22 08:36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42877) 扫描到手机

文/史洪举

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今天,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再严格都不为过。某些所谓的“技术传承”应与时俱进,摒弃糟粕,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食品安全原则。某些人假如藉此突破食品安全底线,不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更将承担法律责任。

10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审理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相关人员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老板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10月20日《成都商报》)

四川、重庆地区的美味火锅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而某些火锅店打出的“老油”招牌也成为其招揽顾客的名片。而有的所谓“老油”就是反复加热、循环使用的回收油,被前一批消费者吃过的油,又回收回来给下一批消费者吃,可以想见会存在怎样的安全隐患和心理不适。

众所周知,“技术传承”是很多美味食品、传统食品的重要招牌,藉此吸引了诸多消费者。此事件中,代理律师所谓“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等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但在人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时代,所谓“技术传承”也好,“文化传承”也罢,都不能成为危害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理当取得许可,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违者轻则构成行政违法,重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而此次事件中,不就是典型的“地沟油”“口水油”吗。即便未检测出禁止性物质,也被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必须强调,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今天,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再严格都不为过。某些食品、药品领域的“技术传承”应与时俱进,摒弃糟粕,改进技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食品安全原则。某些人假如藉此突破食品安全底线,不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更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