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可休病假 山东拟出台办法保护女职工权益

2018-10-27 10:50 青岛早报阅读 (167396) 扫描到手机

  早报讯 流产假、妊娠反应剧烈应安排休息、哺乳期增加哺乳时间……为保护女职工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多项权益进行细化规定。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相关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 “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liuhuailin@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

四种侵害行为不得出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出现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痛经可休病假

  征集意见稿对妇女在不同的特殊生理期内权益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女职工在经期内,用人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长久站立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由其与用人单位协商。

哺乳期可不上夜班

  征集意见稿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首席记者 于顺 见习记者 魏笑)

我省拟出台办法保护

  女职工权益

女职工痛经可休病假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怀孕28周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可不上夜班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