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过期作废?好大的口气! 经调解全额退款

2018-11-05 07:16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797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通讯员 姜峰 马先东 报道

本报11月4日讯 提货券过期作废,究竟是商家在理?还是消费者在理?近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成功调解,商家全额退还了消费者王女士的购货款。

国庆节前,市民王女士在市南区某大酒店花费398元购买了中秋月饼礼盒,酒店工作人员给了她一张提货券并提醒其在期限范围内提货有效。可事不凑巧,王女士因故外出,一直没有使用提货券,回来后却发现已经过期了。商家以提货券过期无效为由,拒绝退款和付货。一张几百元的提货券就这么成了废纸?王女士感到很气愤,于是向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进行了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湛山所执法人员表示,酒店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记名消费卡不能设有效期限,而无记名消费卡的有效期则不能低于3年。因此本案中酒店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应视作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所谓的“过期作废”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在有效期没有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消费者提货权丧失。

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仍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则应在扣除合理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的比例应在票面金额的20%之内。商家单方面认为过期等于失效,明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涉嫌“霸王条款”。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酒店在与消费者沟通后,最终还是做了特殊处理,全额退还了王女士的购货款。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做到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消费(购物)卡等原始凭证,做到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和损失。当然,对所谓“过期失效”不合理店规等单方面的商家行为,消费者也要勇敢地说“不”,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