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一道法律护栏

2018-11-12 08:48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0715) 扫描到手机

文/斯涵涵

若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将消除法律盲点,乃实事求是的完善制度、完善法律之举。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完善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近日,重庆万州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厘清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很有必要。

公交车是最普通的大众运输工具,乘客众多,公交车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责任重大,但以往法律条文没有特别明确强调这一点,此次若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妨害安全驾驶罪”,将消除法律盲点,乃实事求是的完善制度、完善法律之举。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犹如一个引子,引出了一系列打骂公交车司机、拖拽方向盘的新闻。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利用法律的明示性、强制性来警诫、惩处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让人们知道,殴打司机直接威胁了公共安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要从重处罚等,让这些打骂公交司机的人为自己无知无耻行为买单。当然,“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细化落实,还要在充分探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以便更规范、更精准、更公平地化解此类公共安全矛盾。

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一道法律安全“护栏”。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要加强立法,落实法规,严惩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强化公交车上的安全装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技术,监控公交车内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加强通联,完善驾驶室功能等,让行驶安全更有保证。再者,要增强法律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公交车行车的规矩。倡导尊重司机、宽容平和的社会气氛,树立规则与道德的红线,多管齐下,将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