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1次

2018-11-16 08:26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2326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11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指出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同时,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据悉,《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天下午,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下一步,市人社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让这一惠民政策足额兑现、落地,进一步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对老年参保居民

予以适当倾斜

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同时,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每5年调整1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同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另外,为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

■链接

岛城已4次上调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方面,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150元提高到168元,高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118元。

据悉,自2010年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青岛市已先后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8元。目前,青岛市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为102.78万,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和区(市)财政负担,每年全市财政增加支出2.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