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中勒司机脖子仅受行政处罚?检察院:追诉

2018-11-20 18:48 检察日报阅读 (112041) 扫描到手机


  乘客在客车行驶途中殴打司机,司机停车后反殴乘客;司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捕,对乘客却仅作行政处罚。今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一起乘客司机互殴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日前,乘客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3月3日,司机周某驾驶长途客车从黄石到武汉。当天下午,车行至武汉东湖开发区龚家岭收费站附近时,乘客陈某突然烦躁不已,大声叫嚷,称车内很热,要求司机打开空调。因当时天气并不热,车内循环风也已打开,司机周某便没有理会,可陈某还是一直喊热。周某于是将车停下,起身走到车身后部,将车顶天窗打开,其间,与陈某互怼了几句。

  回到驾驶室,周某启动车辆继续前行。此时,陈某突然冲向驾驶室,左手勒住周某脖子,右手拿手机对着周某头部连续击打十余次。考虑到乘客安全,周某拉起手刹,将车熄火,另一名乘客见状,也上前阻止陈某,但陈某仍未停手。周某气愤不已,用力将陈某推倒在地,而后上前用脚对其进行连续踢打,致其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在乘客劝阻下,周某停手,并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接受警方调查。经鉴定,陈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二级。

  5月8日,陈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而司机周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14日被提请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明明是乘客先动手,反成被害人了?”审阅卷宗后,检察官不禁产生疑问。从头至尾观看了随案移送的车内监控录像后,检察官再次确认了案发经过。“被害人陈某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进行猛烈击打,已经严重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乘客的安全,以及路边其他车辆的安全。”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承担刑责,遂督促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对于司机周某,检察官认为,因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不批捕无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捕决定。

  6月14日,陈某主动投案。8月30日,公安机关将两案一并移送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9月26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时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以该罪名将其诉至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日前,法院采纳检方量刑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转自山东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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