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太博医院被处罚

2018-11-28 16:35 信网阅读 (134637) 扫描到手机

信网11月28日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但是日前,记者了解到,太博医院却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0日,卫计委对太博医院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该条例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二条,即上述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也有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以上规定,2018年10月10日,针对太博医院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规行为,卫生计生委对太博医院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太博医院网站介绍显示,该院始建于1997年,地址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丹江路77-83号,设有职业健康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临床医技科室,是一所综合性医院。

为了核实该案,记者联系到了太博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称须进行落实后才能回复,但是截至发稿,太博医院未回复。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