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目标任务 山东省政府发布两个攻坚战作战方案

2018-12-01 18:46 山东省政府网阅读 (338264) 扫描到手机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12月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

作战方案(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不高。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不规范、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不健全;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工业企业、旅游餐饮等违法建设项目;个别饮用水水源地受上游农业面源污染和汛期强降水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水质超标现象。

(二)南水北调沿线水质不稳定。城郭河、洙赵新河、东鱼河等河流多次超标,南四湖、东平湖等湖泊部分断面时常超标,主要超标因子转变为氟化物、总磷。环境管理精准度不高,部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效益不明显。

(三)环境风险隐患仍需整治。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沿线仍存在工业、航运、道路及管线等风险隐患,风险预警监控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应急处置能力亟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为导向,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重点任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坚持调水沿线河湖统筹、分类防治、精准管控,健全流域治污体系,全面深化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防治;坚持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并重,完善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有效防范重要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环境风险,着力提升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本方案的范围为全省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城市水源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城镇水源地)、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农村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沿线枣庄、济宁、泰安、莱芜、临沂、菏泽等6市(以下简称南水北调沿线6市)全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城市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高于98%;南水北调沿线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83.3%,省控重点河流消除劣五类水体,南水北调东线供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新建城市、城镇及农村水源地,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现场勘界定标,明确保护区边界范围,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因取水口变更、水文条件变化或技术要求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已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结合当地供水实际,在详细调查污染源分布、补径排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应急或备用水源建成后及时划定水源保护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水源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拐点、陆域水域交界处等位置,或者人群易见的道路、地标等位置设立保护区界碑、界桩;在人群活动密集的路口、取水口、道路等位置设置保护区宣传牌;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路线旁的道路进入点和驶出点,设置道路警示牌。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加强巡查、维护,保持界碑、界桩、宣传牌及交通警示牌状态完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较为频繁的水源地,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条件允许的完全隔离;对水源保护区内有高速公路等道路交通穿越的水源地,采取建设防撞护栏、集中排水设施等措施;对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水源地,采取防泄漏措施。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镇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加强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大力推进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市针对已排查出的100个城镇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1012个环境问题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督查交办的环境问题,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销号制度,对已完成整治问题及时核查销号,每月将整治工作进展向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报送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源地各类环境问题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镇水源地各类环境问题整治。各市在已有环境问题清单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是否仍有漏报问题,对漏报问题及时建立台账,立行立改,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加快实施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2019年,各市要对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清理整治,2020年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各市开展城镇及以上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信息报送工作,将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治进展情况,按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各市应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础上,深化整治内容,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对平原型水库,加强引水渠道沿线调水期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对山区型水库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加快实行汇水区域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通过建设生态滞留塘、小湿地群等方式净化农田排水,减轻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全面排查整治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等问题,完善防渗设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进全省化工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加强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深化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执行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期完成钢铁、火电、地热型供暖等行业含氟化物废水的深度治理,深入开展化工、煤矿开采和印染等行业高浓度硫酸盐废水的治理,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建立巨野化工园区等6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完成莱城工业园区、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新批复建立、升级为省级以上的工业集聚区,自批复、升级之日起,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严格氮磷排放控制。南水北调沿线6市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综合考虑历年环境统计氮磷排放各类相关数据,确定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台账,摸清氮磷排放底数。氮磷重点行业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总氮总磷自行监测、建立记录台账、报送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提高氮磷资源回收利用和水循环利用率,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南水北调沿线6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9.5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直排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所有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快雨污管网建设改造。南水北调沿线6市加快实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镇新区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到2020年,新增城镇污水管网500公里,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防止污水外溢。雨污收集处理设施应与城镇新区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并确保其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新区发展相适应。加大乡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南水北调沿线6市新增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600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南水北调沿线6市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坚持综合利用,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南水北调沿线6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于2019年年底前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鼓励开展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探索建立“鱼塘+湿地”养殖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尾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积极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科学组织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20年,南水北调沿线6市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50%以上村庄的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研究制定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郓巨河、城郭河、大汶河等流域内建设人工湿地,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周边建设人工湿地,深度净化重点排污单位出水水质;在西支河等流域内建设人工湿地,减轻农田退水影响。加强成武污水处理厂下游湿地、滕州市人工湿地、洸府河人工湿地、南阳湖湿地等已建成人工湿地运营监管,确保稳定发挥效益。(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5.优化供水结构。压减地下水开采。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等措施,压采地下水,2018年年底前,南水北调沿线6市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水量1551万立方米,封填116眼深层承压水井;2020年年底前,浅层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省水利厅牵头)

扩大地表水供水量。南四湖流域枣庄、济宁、菏泽3市,要加强当地地表水开发利用,加大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优先消纳长江水,济宁市要充分利用黄河水,不断提高地表水供水比例。(省水利厅牵头)

增加再生水利用。加强南水北调沿线6市钢铁、印染、制浆造纸、石油炼制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严格落实区域用水总量限批制度,新增取水许可优先利用矿井排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应优先使用矿井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着力提高现有再生水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南水北调沿线6市的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再生水利用水量与利用能力基本匹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有效防范水环境风险。

1.强化风险识别与防范。建立环境风险档案。根据2017年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从2018年起,各市督促相关风险源每年进行一次风险隐患自查,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风险源全面排查,完善涵盖工业、交通穿越、管道穿越、航运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档案,并根据每年排查结果进行动态更新,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档案更新情况要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整治环境风险隐患。2018年年底前,各市完成工业、航运风险隐患整治,建成工业风险源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南水北调沿线航行船舶产生的污水、垃圾,应在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港口等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实行登记管理,不得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在内河航运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或废物。2020年年底前,完成穿越水源保护区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的86座普通国省道桥梁和5座高速桥梁环保设施改造,改造完成前,公路管理部门应采取临时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强化风险预警监控。加强常规监测。科学制定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加强预警监控。2019年年底前,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的青岛大沽河等河流型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20万立方米的棘洪滩水库等7个湖库型水源地、南水北调干线的支流入干流处,要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暂时无法设置自动在线监控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进行一次预警监测;认真分析预警监测数据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水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预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视频监控。2019年年底前,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的玉清湖水库等15个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的圣井水厂等6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干线港口码头,要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水厂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3.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2019年年底前,各市在风险隐患排查基础上,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特征、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现有应急资源、现有应急工程设施和现有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水北调沿线6市根据本行政区域风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市一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全省城镇及以上水源地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临时围堰等应急物资储备,建设污染物拦截、导流、收集和处置等应急工程,水体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水源地取水口应急工程,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三级应急防控体系;南水北调沿线6市,完成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建设,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拦污坝等应急缓冲设施建设,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污染水源地。(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省生态环境厅要对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沿线水质安全保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市和相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完善政策制度。制定《纺织印染工业高盐废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电镀(表面处理)工业园区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等地方性标准。出台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定期发布市、县水环境质量排名。建立全省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滚动调度机制,按月调度达标滞后情况突出的县级政府,并将调度情况向社会公开,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按照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制定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开展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质原因除外)和南水北调沿线河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人工湿地运行管理机制,保障长效运行。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中水价格,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中水回用。对从事水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加强科技支撑。开展废水中硫酸盐和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处理、大型湖泊内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大力发展低成本高效治理技术,为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保障提供科技支撑。加强环保产业供需对接,大力推进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正确引导科学治污。(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当地党报和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治污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实施环境问题举报奖励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一)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进展不均衡。全省6个设区的市8条黑臭水体尚未消除,截污纳管、清淤疏浚等治理工程建设滞后。个别地区存在重治轻管、黑臭反弹现象,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不稳固。部分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管网建设欠账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尚未实现。纳管企业预处理不达标、偷排高浓度废水现象时有发生。

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底数不清。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仅排查出33条黑臭水体,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等问题突出。

(二)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短板。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低,污水管网不配套。河湖岸垃圾随意堆放问题突出。河道淤积、断流等情况较为普遍,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设施不达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城乡共建、以城带乡,坚持系统治理、多元共治,以黑臭水体整治倒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带动全域黑臭水体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2018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到2020年,其他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深入推进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2018—2020年,各市政府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实质性措施落实、整治成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巩固治理成果。通过专项行动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各市政府限期整改,建立销号制度,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后续核查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县(市)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详细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级别,编制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2018年年底前,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确定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按照“一河一策”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每条黑臭水体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2018—2020年,各市每年开展一次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各城市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管网22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确保新增收集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的污染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8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等5项标准。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应当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应当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各设区的市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济南、青岛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设区的市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定方案,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对禁养区内新发现的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予以关闭搬迁。(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分别牵头)依法依规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养殖业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控制在适养区内。(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牵头)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省畜牧局牵头)

2.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城乡共建、以城带乡的原则,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靠近城镇(工业园区)周边的村庄,将污水纳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小型湿地,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研究制定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随意堆放。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95%以上的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逐级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要对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包括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湖长,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确保水体整治到位。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督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倒垃圾、养殖等活动。加强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道路冲洗污水等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做好管网清掏,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集中处理等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沿岸的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建成区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其中济南、青岛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提前一年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分批、分期完成设区的市建成区内全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设区的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强化对黑臭水体治理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完善的黑臭水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筹〕、山东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黑臭水体整治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引导公众参与。重视公众参与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向社会公示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对通过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举报发现的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转办地方,限时排查核实,并及时将新发现的黑臭水体纳入整治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广电局牵头)

(八)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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