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首月减税316亿元 制造业纳税人减税规模最大

2018-12-04 07:44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63078) 扫描到手机

制图/冯晓娜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启动以来的首个申报期运行平稳,数据显示,改革实施首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减税316亿元,有6000多万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普遍减税的各行业中,制造业纳税人减税规模最大,民营企业减税幅度较为明显。

你的个税少缴了多少,你的收入变多了吗?改革对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影响几何?

改革红利

更多惠及中低收入人群

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后,在中国石化有限公司广西崇左石油分公司中,最明显的变化是缴纳人数大大减少,缴税负担明显降低。以公司一名高层主管为例,这名主管10月份取得工资(扣除“三险一金”)18152.53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152.53元,适用税率由25%降为20%,应纳税额由2658.13元降为1220.51元,减税比例达到54%。

“我的工资是4950元,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现在不用缴税啦。”广西安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职工杨晓露说,免税后的“幸福感”让她开心。

杨晓露说出了6000多万不用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改前纳税人心声。对于像杨晓露这样月薪在5000元以下的职工来说,减税比例达到了100%。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了税率结构,大幅拉大了中低档税率级距,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介绍说,10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幅度都超过50%,占税改前纳税人总数的96.1%,减税金额达224亿元,占当月总减税规模的70.9%。

改革影响

收入增多了消费手松了

多出的钱去哪了?

“工薪阶层消费就是量入为出。”常州五洋纺机公司的管理人员程凌告诉记者,他平均每个月的到手收入7000多元,新个税政策实施后,每个月大致少缴200多元。

“比如以前一个月带孩子出去吃一次饭,现在可以出去两次。这都是真金白银,一年多出两三千,还是挺实惠的。”程凌说。

“10月份发工资的时候,本来我的绩效比前一个月只多300元,工资却多发了1200多元。仔细一对工资条发现,14765元的计税工资,现在所得税是776.5元,要在以前得缴1811元税,少缴了1000元出头呢。力度这么大,真是没想到。”在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的朱女士说,这多出来的1000多元,着实让她在“双十一”购物时“手松了一些,一花就是四五千出去了。”

宸鸿科技(平潭)有限公司财务薛小芳对个税改革有深刻的体会:“今年10月份,我们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0.71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2%。”

个税减少,让员工获利,更让企业安心,促成了企业和员工的双赢。“个税新政落地后进一步带动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客观上说这也是国家在帮助企业创造更大的劳动价值。”华侨大学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教授杨默如说。

据新华社

观点

让专项附加扣除 简便易行可操作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斌告诉记者,综合税制一直是中国个税的明确改革方向,如今个税改革终于迈出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关键性一步。

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在减税目标下,不但增加了基本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的3500元调整至5000元;拉大税率级距,使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适用更低的税率;而且还开创性地增加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大幅增加扣除,以实现减税。

“个税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税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专项附加扣除毕竟在我国初次出现,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不一样,因此,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便成为下一步个税改革贯彻落实的核心问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为了让个税改革简便易行可操作,不少专家建议,在贯彻落实中可以简便材料申报的数量和次数,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完成纳税人简便易行的材料注册登记,在数据后台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将纳税记录与个人信用记录联动,引导社会守法诚信。

国税总局: 逃税超10万将上“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换句话说,就是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对于《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总局解读说,主要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发现,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因此,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而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了相关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此外,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新增规定:“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对按《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惩戒措施。具体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