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青岛市残疾人驾驶机动车4小时内免费停

2018-12-07 15:33 半岛网-半岛+阅读 (169095)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丽平

12月7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经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和青岛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共同协商决定,自11月28日起,青岛市实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收停车费,青岛的残疾人出行获得又一利好。

4小时内残疾人免缴停车费

规定显示,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含交警部门挂牌的残疾人代步车,下同)在青岛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每次停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免缴停车费。

具体的免收办法为,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在各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免缴停车费,并自觉遵守停车规章制度。残疾人每次停车超过4小时的时间,按所在停车场收费规定缴纳停车费。外地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在上述停车场停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到残疾人停车位和免费停车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无障碍停车位不少于本停车场泊位总数的2%

本次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将免收停车费规定,也对各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本停车场泊位总数的2%。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凡未达到无障碍车位比例的,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促相关停车场经营者落实好残疾人免费停车政策,在无障碍停车位附近位置设置醒目的无障碍停车泊位标识,对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疏于管理的,及时要求其整改。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场申请登记备案时,对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经营性停车场不予发放《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强道路停车管理,依法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查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经营者执行免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最后规定,各类停车场所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本通知精神,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施划好无障碍泊位并设置醒目的无障碍泊位标识,落实好残疾人免费车停优惠政策,为残疾人免费停车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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