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部门联合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标准:不能留作业,晚8点半前必须下课

2018-12-11 16:04 半岛网-半岛+阅读 (80618) 扫描到手机

12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与工商局、民政局、消防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作了新规定,具体有哪些家长们关心的?

《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共20条,适用范围是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根据目前政策和社会需要,将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包括目前执行的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普及类的艺术、语言、科技类等)培训机构继续纳入审批范畴。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在网站和办学场所将上述内容以及有关证照进行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

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优化培训行业准入门槛

降低办学场地面积。将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少于300平米降至200平米,教学点(分支机构)由不少于200平米降至150平米。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

降低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低于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三个不同标准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

不设招生数量要求,取消原《设置规定》办学条件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的要求。

打破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限制规定。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

校长(行政负责人)保留相应的学历、年龄要求,针对管理经验的要求从“有”提高到5年。

教师队伍坚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要求;特别强调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增加禁入和监管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对聘任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允许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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