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新规施行,六大调整引发理财新变化

2018-12-11 19:03 半岛网-半岛+阅读 (7091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张欣健

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内容与市场预期基本相符,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同时在六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调整, 且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新规落地

基本符合市场预期

2018年10月19日—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2018年12月2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跟市场预期基本相符合,是对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细化和完善,对于今年政策密集、不断调整的金融业来讲,也是颗很好的‘定心丸’。”在青岛从事资管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赵先生告诉记者,有报道称,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的前后,已有21家银行密集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约达1250亿元,“说明市场对于明朗的政策信息十分期盼。”赵先生说。

六大调整

细化资管新变化

在新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其中主要调整了六个方面。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行为、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目击号系信息发布平台,半岛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