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改为政府指导价 最高限价自定

2018-12-18 09:57 生活日报阅读 (117814) 扫描到手机

近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通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区制定,因此各区的限价标准或有差异。另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仍执行市场调节价。最新价格政策从12月13日起执行。

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2014年放开市场调节,不过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不限。实行寄宿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0%内确定。

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调整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应于每年新生入学前4个月由幼儿园提出调整保教费最高限价核准申请,并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幼儿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拟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幼儿园于第二学年提出最高限价核准申请,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应遵循“幼儿和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照济南市关于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

在园时间超一半的不退费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退费政策同公办幼儿园的退费办法一致。

其中,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办理退园手续的,从幼儿家长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