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济宁一伙恶势力强奸并强迫借款人卖淫

2018-12-29 19:04 大众网·海报新闻阅读 (191950) 扫描到手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李立红)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近日,由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人恶势力犯罪案件,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2017年12月31日到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以被害人借其高息贷款未还为由,纠集李某、代某、甄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28天,期间实施敲诈勒索、强奸、强迫卖淫等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代某、甄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愿,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同一妇女先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李某采取胁迫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被害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作用,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代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甄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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