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违反诚信义务赚取车位 法院:差价应当返还委托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在中介服务中,如果中介人员自己购买了由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车位,但未向委托人如实陈述交易信息,并将车位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委托人能否请求返还差价损失?
2021年4月,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杨某为其提供出售涉案房屋的中介服务,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出售房屋及车位总价160万元,原告王某不承担中介费,中介费由买受人承担。后被告杨某以157万元价格促成原告王某与案外人黄某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杨某又以客户名义支付原告3万元,并以15万元价格将车位另行转售他人,获利12万元,但转售车位的事实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王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返还车位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始终以中介人员的身份与原告交流,并无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为中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杨某在中介服务中,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将车位另行出售的事实,其自认以15万元价格另行出售车位,产生12万元的差价,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中介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交易信息,不能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交易产生的差价不属于合法佣金。本案中被告隐瞒车位的真实交易情况,虚构客户信息并由自己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车位,后又将车位高价出售赚取了差价,这种“吃差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行政法规,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人员返还该差价。对中介人员的非诚信行为给予否定性评判,依法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和谐稳定、构建安全交易体系,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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