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签了一次性协议,发现伤情加重能否再次主张赔偿?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交通事故纠纷

2023-05-16 18:5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7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马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事故发生后相关的纠纷如何处理是个较为专业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认定持不同意见该怎么办?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后伤情加重还能继续维权吗?把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事故后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5月16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交通事故纠纷,邀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的代晓律师和方太亭律师现场做客,接听市民来电,两位律师通过专业的讲解为来电市民答疑解惑。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两部电话刚一接通就不断有市民打来电话。“几个月前,我家人驾驶电动自行在路上与一辆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家人受伤,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久后我们就和肇事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4万。”市民康先生来电讲述,“协议上约定,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三方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为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康先生发现家人受伤情况加重。“我们虽然签了这样一个一次性赔偿协议,但目前来看,这个赔偿明显不公平,我们可以要求追加赔偿吗?”

方太亭律师表示,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仅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达成一致,未就可能构成伤残及因伤残的经济损失达成一致,且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预知伤情构成伤残,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加赔偿。“事故发生后,不少受害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却又往往急于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不会主动告知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利用受害人急于获得赔偿的心理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少此种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律规定。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角度出发,法院对于明显低于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应予以规制。”

姚女士来电表示,去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判定对方是全责。“我受了一些刮擦伤,医院给我开了一个三个月的假条,但是现在我跟保险公司理赔员沟通,对方只认可我一个月的休养时间,只愿意赔偿我一个月的误工费,关于这个时间问题,我该如何维权?”姚女士告诉代晓律师,“目前我已经到银保监会去投诉了,目前还没有一个处理结果。”

“您遇到的这种情况,如果跟保险公司协调不成的话,只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您的伤情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作为误工费用的判决依据。“代晓律师表示。

典型案例

结合上午的市民来电,记者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律师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分析,供市民参考。

问题1:当初判决的赔偿年限到了,可以主张延长赔偿期限吗?

市民刘先生的父亲在2014年时,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警判定为对方全责。后经鉴定,父亲的伤势为三级伤残,需要做长时间的康复治疗,且需要长期护理依赖。当时法院判定肇事方除了赔偿父亲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还一次性支付5年的康复治疗费以及10年的长期护理费。眼看赔偿期限就要到了,刘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延长赔偿期限?且护理费当初是按照2013年青岛市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定的,对于现在的物价来说,标准过低,是否可以要求差额补偿?

律师说法:三级伤残通常是需要长期康复或长期护理的,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依赖正常情况下最长是判20年,但法院实际判决时,通常会根据受害人年龄、伤情等实际情况,判5—10年的赔偿,赔偿年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赔偿,可以把当初的事故案件向法院提出再次诉讼的申请,对康复治疗、长期护理的期限做追加或延长。如果认为赔偿标准过低,要求补偿差额,刘先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父亲的康复治疗和长期护理的实际费用支出远远超过判决的赔偿金额,在法院再次审理案件时,一起向法院提出诉求。

问题2:对于交警的现场处理结果不认同,我该怎么办?

市民李先生前段时间驾驶自驾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当时李先生报了122,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勘察和询问,判定李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先生对交警的处理意见不认同,在3天内向交警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可最后的处理结果还是维持交警判决。李先生询问律师,如果对上级部门的复议结果不认同,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首先要纠正一下李先生所说的“复议”一词。原先交警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认同,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但现在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不再是行政行为,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认同,可以在3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如果上级部门“复核”后的结果当事人还是不认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做出最终判决。现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证据,法院是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地按照事实因素来作出判决。李先生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问题3:被挂靠车辆撞伤,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2022年1月,市民唐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与高先生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唐先生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过了解核实,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徐先生,挂靠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经营,并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唐先生经过医院治疗,目前伤势已经好转,但还需要后续治疗。唐先生询问律师,自己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应该由谁来负责承担?

律师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唐先生的描述,驾驶员高先生系车主徐先生的雇员,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车主徐先生应对驾驶员高先生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因此唐先生的合理损失应该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徐先生予以赔偿,挂靠的某公司应对徐先生承担的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问题4: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市民程先生被曹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曹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专门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程先生原本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曹先生的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程先生的强直性脊柱炎在事故中有次要作用,应当对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只承担鉴定结果中,强直性脊柱炎参与度评定之外的责任。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身体的原因能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借口吗?

律师说法:个人体质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形成,是人体机能和形态相对稳定的客观特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程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并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应按照参与度计算伤残赔偿金,故程先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且程先生因交通事故所致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等损失均应由曹先生的保险公司承担。

问题5:停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被别人家孩子误启动撞伤行人,我要承担责任吗?

市民潘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某工厂办事,到达后将车停在厂前的空地上,因为着急办事,就没有将车钥匙拔下。在潘先生进厂办事期间,旁边住户家的一个4岁,一个3岁的两个孩子爬上潘先生的电动三轮车玩耍,厂里的一名工人看到后曾告知潘先生,有小孩在其车上玩耍,要求潘先生防止车子被误启动。可潘先生认为自己停一会儿就走,并没有在意。后来其中一个孩子误启动了电动三轮车,将路过的行人张先生撞伤。潘先生询问律师,他只是将车停在门口,孩子误操作导致别人受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潘先生的描述,在车上玩耍的两个孩子均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及时阻止其危险行为。而孩子在电动三轮车上玩耍的行为具有显著的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应该对两个孩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潘先生将车辆启动钥匙置于敞开的电动三轮车上,在别人告知有未成年人在该车上玩耍,可能出现危险后,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未能尽到对车辆的妥善管理义务,对张先生受伤的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潘先生要对该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交通事故风险不仅存在于驾驶、通行过程中,对车辆管理不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不当、车辆停放不当、对道路或者道路设施管理不当等等,都会产生事故风险,都会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6.退休老人陪护,为何对方不支付陪护费?

李女士询问,自己家老人乘坐公交车在下车的时候被公交车门夹到脚,老人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住院,在这期间产生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对方为何不赔付?

律师说法:如果协商无果,建议李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果如李女士所说,陪护人员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无法提供这个收入减少的证明则陪护费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医院有书面医嘱让老人补充营养,且李女士能够提供身体恢复期间购买营养品的发票,则比较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目前青岛地区的司法实践,精神抚慰金得到支持的前提是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如果老人没有构成伤残的话,精神抚慰金一般是没有办法得到支持的。

问法感悟

代晓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如何主张损害赔偿、能够主张何种赔偿,肇事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他们亟待解决的难题。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方太亭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答疑主题为“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逐年提高,交通事故发生量也在增加。然而,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往往为了商业利益,会尽力压低赔付金额。建议事故发生后,不要急于理赔,应当把治疗伤病保证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同时多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清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收集保留好证据,以便最大可能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连续两次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第一次事故肇事人逃逸,如何赔偿?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20日,李某骑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被后方顺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肇事后驾车逃逸。大约30秒后,邹某驾驶厢式货车未发现倒地的李某,又从李某身上压过。最终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学检验,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亡,但无法确认哪次事故导致死。摩托车驾驶员未能查获,身份不详。受害人李某家属将邹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第一次事故将李某撞到在地,才发生第二次事故,且也可能导致李某死亡,故应当扣除第一次事故肇事者应当赔偿的金额后才能由第二次事故赔偿。

【法院裁判】邹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险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其未按规定在车道内安全行驶且疏于观察,碾压倒地的李某,足以导致李某死亡。虽然第一次事故摩托车驾驶员的肇事行为也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但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实第二次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邹某应当与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邹某可在先承担责任后,向摩托车驾驶员追偿。对于邹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邹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赔偿。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同一受害人,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次交事故,每一次事故都足以导致最终的损害,无法区分到底那次事故导致的最终损害或者各次事故共同导致最终损害无法区分作用大小时,所有肇事方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选择部分肇事者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其他肇事者追偿。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自然会创造高风险,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定要谨慎、安全、文明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