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起执行《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在这~

2023-06-08 10:22 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阅读 (132851) 扫描到手机

依据《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诸政办字[2023]7号),诸城市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该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为此,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什么是生活垃圾?

答: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2、为什么要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一直以来,诸城市把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于2019年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推行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有利于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树立“环境消费”意识,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可以补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目前,潍坊市除高密、诸城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和临近的青岛、日照、临沂等地区早已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3、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18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要求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尽快开征,确保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和范围?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范围为我市胶新铁路以南、环湖南路以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的区域。

5、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

6、缴纳了物业费,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涉及重复收费?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的费用。所以,物业费包含卫生保洁,但不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说明物业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重复。

对于我市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出现的问题,市民可直接拨打监督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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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市发改局:611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