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 | 给丈夫50万还婚前负债,离婚后这笔钱能要回吗?聚焦婚姻家事纠纷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怀着美好的愿景走入婚姻殿堂,但是却因为各种琐事导致婚姻出现裂痕最终无法挽回。要离婚了却受到传票要求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增加抚养费?6月20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和林梦婷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对市民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期开通,赵女士来电称,目前她与前夫李某已经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赵女士借给李某50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并注明了还款日期。“现在我们离婚了,我跟对方要这笔借款,对方以婚姻期间写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为名,不跟我沟通,我想咨询一下,该借条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持借条主张前夫归还50万元借款?”
听完赵女士介绍的信息后,王超律师表示,首先,如果该借款协议是赵女士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那么该借款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但同时,借款协议仅证明借贷合意,还需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也就是有银行流水等方面的记录。
“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时,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进行相关的约定,则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约主张对方还款。但此时应注意,借款用途必须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
王超律师表示,虽然出借方享有诉权,但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决于是否持有足以认定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据。王律师也提醒赵女士,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并增强保全证据的意识,在维权的路上少走弯路。
上午的接线活动中,林梦婷律师也接到了多位市民的来电,其中王女士咨询了一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我和丈夫结婚后由于各种关系婚姻出现了裂痕,去年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并未能调解成功,我和他现在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王女士告诉林律师,“可是在此期间,我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原来一个叫老宋的人把我们都起诉到了法院,称我丈夫向他借款了12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没有偿还,现在对方起诉我们让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女士告诉林律师,对方只提供借条也没提供相关转账记录,现在其已经分居的对象对这笔钱表示认可,但是她自己觉得这是对方个人举债,她对这笔借款根本不知情,既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此外自己没有收到过这笔钱。“现在这种情况,我怀疑是对方和原告合谋来跟我要钱,我想问一下这笔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我有义务还这个钱吗?”
“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据为凭,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那么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林律师表示,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如需确认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另一方是否有举债或对借款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这笔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您自始至终不知道这借款,对方也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
问题1: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市民王先生与顾女士与202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初两人订婚,王先生给付顾女士彩礼60000元。同年4月二人举办了婚礼,之后两人生活在一起。但当时因为王先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顾女士回到自己父母家,之后两人及家属协商未果,决定分手。王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顾女士返还当时自己给付的彩礼金?
律师说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考虑已给付的彩礼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已消耗。认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可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返还的金额。王先生向顾女士支付彩礼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后双方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先生主张返还彩礼金的请求法院应该会支持。但因为王先生和顾女士已办理结婚仪式,且共同居住生活,法院会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问题2: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
市民李先生的父母吴先生和李女士当年举办过结婚仪式并一起生活,但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先生出生后半年,李女士和吴先生就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一直由母亲李女士独自抚养李先生至今,期间生父吴先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如今李先生已经上高中了,母亲李女士身体不是很好,家里生活很困难。李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生父吴先生一次性支付自李先生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并要求吴先在李先生上高中和大学期间,按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另《民法典》还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李先生虽是吴先生和李女士的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吴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李先生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李先生享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视李先生的实际需要、吴先生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问题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吗?
市民小赵的父母2019年登记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赵由父亲老赵自行抚养,母亲于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小赵现在正在上学,各项生活及教育费用增加,老赵的工资已经无法维持小赵的学习及生活,小赵要求母亲于女士支付自己的抚养费,但于女士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小赵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要求于女士给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赵的父母离婚时,虽然约定母亲于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但随着小赵教育生活费用的增加,小赵要求于女士承担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题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转移给第三方的财产,妻子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市民龚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已成年。前些年,陈先生与刘女士相识,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龚女士当时并不知情。陈先生与刘女士交往期间,陈先生出资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后来陈先生又给刘女士转了100万元,刘女士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位车库两处,均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前段时间龚女士得知了此事,认为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转送给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刘女士返还丈夫陈先生赠送给她的房屋和钱款?
律师说法:龚女士反映的这个问题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龚女士与陈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未经龚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给付刘女士,该行为超出日常家庭生活范畴,侵害了龚女士的合法权益。刘女士明知陈先生是有妇之夫仍与其交往多年,并且明知先生赠与给她的100万元及房产是陈先生和龚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明知她获得赠与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给龚女士造成了损失。所以受损失的宫某有权要求小陈返还她获得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因此龚女士要求刘女士返还丈夫陈先生赠送给她的房屋和钱款的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法感悟
王超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市民比较关心。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对外举借大额款项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时相关借款协议中没有另一方的签名,如果另一方事后亦不追认,且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建议,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认真审查相关条款,出借人应注意保留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证据,最好让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而作为借款人所负债务如果确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则该借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梦婷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问法热线”,答疑主题为“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夫妻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应当增加的正当理由,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相关案例
丈夫重婚后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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