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潍坊中支欺骗投保人 720万元赔款被员工挪用

2023-02-08 16:5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61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9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石鹏时任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潍坊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对石鹏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相关链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石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8419861101XXXX

职务: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以上事实,有石鹏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客服运营系列管理人员任职的决定》、《关于对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某翔涉刑案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的决定》、44笔赔案理赔系统截图、相关赔案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石鹏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

主要负责人:王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以上事实,有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44笔赔案理赔系统截图、相关赔案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账户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