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连线丨如何用法律系上“消失的狗绳”?岛城三位资深律师来说“法”

2023-10-17 23:0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777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陈邵华

狗咬人事件频发,这次被咬的是一个2岁多女童!

10月16日,成都崇州市某小区,一只体型硕大的罗威纳犬对一个女童进行了攻击、撕咬。目前,受伤女童仍在当地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详情点击本端此前报道《半岛聚焦丨烈犬撕咬两岁女童,“狗咬人”事件频出,这些知识你必须知道→》。根据官方最新通报,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女童伤情牵动人心,网友对狗主人的谴责之声也愈发强烈,诸多“狗咬人”的法律问题也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咬人狗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找不到饲养人,受害人是否有渠道获得救助?如何用法律系上“消失的狗绳”?

网传视频画面截图

饲养动物伤人,谁来担责?

大型烈性犬只,无主人在侧,且没有遛狗绳、嘴套等相关约束性的工具,是此次悲剧的直接导火索。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出台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城市,对禁养犬、限养犬的规定虽不尽相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了22种烈性犬、大型犬,并没有包括罗威纳犬,但北京、上海、杭州、重庆、西安等城市明确标注将罗威纳犬列入“禁养犬”名单。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表示,饲养动物伤人,是由饲养人及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看在被伤害的过程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单律师举例说道,比如有人故意去逗一只狗,这个狗被拴着狗绳,但是还是把逗狗人咬了,那么,逗狗人肯定自身也有过错。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男子到别人家里实施撬窃,结果被家里两条狗咬成重伤,这种情况下,狗的主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狗的主人要提交相关视频等影像证据,否则是不行的,这个要注意。”单律师强调。“以前的法律规定,只要被狗咬伤,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现在有所改变。”单律师建议,被狗咬伤后,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不是存在过错。

记者查阅发现,目前全国施行的统一规范是新版《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疫苗、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等要求。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彦敏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宠物犬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里所说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如果确定该犬系所在城市禁养犬,而无证遛狗、饲养禁养犬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无绳无证遛狗,饲养禁养权现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业公司也应承担共同民事责任。”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邹律师表示,即按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狗咬人事件中,一方面女童伤情牵挂人心,另一方面,狗的主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被广泛热议。

对于这一点,邹律师给出明确答复:“除民事责任外,如果最终女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不栓神遛狗仍旧随处可见。对此,沈律师表示,饲养动动物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话,如果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或者是饲养人他有明知可能会造成伤人的后果,仍然放任的情形的话,可能故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当然也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故意用狗去实施犯罪,比如说去惊吓某些人,造成其坠河等等,是构成性犯罪的,当然这些需要举证。”单律师告诉记者。

流浪动物伤人,受害人如何寻求救助?

不只是烈性犬,流浪狗也会有群体捕猎行为。不按规定饲养、不拴绳、遗弃等等行为人为地造成了城市街头巷尾可能出现的“犬患”。如果被流浪犬咬伤,受害人该如何寻求救助呢?沈律师表示,若流浪犬伤人的,能够找到流浪犬的主人,因其弃养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向狗主人索赔。若不能找到流浪犬主人的,根据司法实践,若存在对流浪犬长期固定投喂人的,因其定点投喂行为使流浪犬定居化,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存在流浪动物伤人的风险。该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投喂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被无主动物伤害,受害人如何获取救助呢?“对于被无主流浪动物伤害的受害者来说,只能是一个社会救济问题,他只能寻找社会救济来解决这个医疗问题。”单律师表示。同时,邹律师也建议,针对无主流浪狗伤人救济问题,建议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救济办法,即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补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支出,如不足或后续费用可以采取审核之后的政府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目前有些城市己经出台办法并施行,具有借鉴意义。

建议:应加强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

“比特犬这样的,它是可以致命的,但还是有人当作宠物饲养。”在单律师看来,目前的法律过于依赖民事赔偿,“不同城市禁养名单不一,但是烈性犬就是烈性犬,不因地域不同而改变脾性。”他提议,在刑事立法进行加强立法,比如猛犬不经看管流浪出来,对其主人应该构成过失。没有造成重伤可以是一种未遂状态,造成重伤就是过失,过失人构成刑事犯罪。“相关立法机关或者人大代表应提案,把属于对于饲养归属烈性犬,因有没有尽到看护措施,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应该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一种罪名。”应该加强立法,特别是刑事立法,一种猎犬的情况下,比如藏獒等,不看管,或者疏忽看管的,归咎于刑事责任,之后,警方的侦查力量就可以上去,就会找到这个人。“单律师说。

延申阅读

拴狗咬人怎么赔?法院判决分责任

丁某未办理养犬证将其饲养的狗用绳子拴于某工业园区大门处,2023年5月,原告汪某到大门附近捡拾物品时被狗咬伤,后到安徽省立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支出注射费用3421元。因与丁某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被告丁某在庭审中,原告汪某系故意进入其养狗范围内,主张其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证,将狗拴在园区大门处,未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或作必要的提醒,未举证证明原告汪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栓了狗绳不能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此,被告丁某主张承担一半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丁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请求被告丁某赔偿注射疫苗费用3421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