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出现苍蝇索赔千元 优同便利店称顾客离店一小时后返回
顾客声称在机打豆浆中喝出苍蝇(来源:受访者)
信网11月22日讯(记者 谷正原 耿润)11月16日晚,市民马女士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一家优同便利店内的机打豆浆中喝出一只苍蝇,希望店方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赔偿,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此,信网联系了该店田店长,对方表示,根据当时的监控来看,营业员在为顾客打豆浆时,未发现其中有异物,消费者离店一小时后,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为缺乏有力证据,店方暂未同意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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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晚8时许,市民马女士称,她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一家优同便利店购买了一杯红枣豆浆,消费3元,饮用时发现里面有一只死苍蝇,让她感到十分恶心。于是,马女士向商家反映了情况,商家表示可以按10倍金额进行补偿,但马女士认为该店的食品安全意识过于淡漠,希望店方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应该赔偿一千元,该要求并未得到店方满足。
为落实有关情况,信网联系了该店田店长,田店长称确有此事,店方没有逃避责任,但是根据监控内容来看,当时营业员在为顾客打豆浆时,未发现其中有异物。消费者结账后离店,约一小时后返回店内,声称有苍蝇,因消费者缺乏有力证据,店方才没有第一时间同意其要求。田店长表示,店方一直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也一直在积极地协调消费者,但1000元的赔偿金额属实有些过高。
因双方未能就该事件达成一致,目前,马女士已将该情况反映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将对该事件进行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而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理解。在这个事件中,销售者在主观上很难存在故意性,其次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事实,经营者也不是在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销售,所以最终还是要依靠调解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