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2023-12-12 18:4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3787)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沉迷虚拟世界的“榜一大哥”在直播间一掷千金,从而导致各类纠纷层出不穷。近日,平度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以婚内财产打赏女主播、配偶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金某(男)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份,金某通过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直播软件认识了主播吴某(女)。金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吴某,后两人逐步从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见面,并成为固定情人。除了通过直播软件打赏,金某还为吴某购买金手链、服装、化妆品等,至2023年6月刘某发现时,金某已为刘某花费共计15万余元。刘某认为,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遂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金某、吴某、某科技公司返还其受侵犯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充值成为某直播软件用户,即与某科技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金某为直播内容和打赏服务给其带来的精神价值而付费,是一种消费行为,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原告刘某主张返还打赏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被告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吴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线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吴某,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刘某有权要求返还。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刘某返还64731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文化行业,促进了线上线下经济的融合,带来了更丰富的文化生活。主播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观众的打赏,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下,打赏者不能要求返还打赏财产。但是,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主播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赠与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