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觅美妆用品厂因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处罚

2023-03-10 15:2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01464)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3月10日讯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青觅美妆用品厂因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2022年10月11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匿名举报,当事人销售的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属于未备案的化妆品,要求处理。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玛丽佳人多用美目胶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对青岛青觅美妆用品厂下达处罚书: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420元);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