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保护未成年人的好初衷 变成庇护罪恶成长的坏温床
半岛网评论员 孟祥龙
新年伊始,两则关于未成年人的刺眼新闻,让网友们看过之后不由得眉头锁紧、拳头攥紧。
一则发生在湖南邵阳,七个初中女生对另一名女同学做出了扒衣服、扇耳光、烫身体等霸凌伤害行为,更可恨的是,这个小团伙的领头女生杨某曾在开学当月内,先后三次对三人实施过类似行为。因为首恶杨某不满14周岁,所以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后,只能出具一张《不予处罚决定书》,只能把杨某交给家长和学校进行教育。
还有一则发生在广东汕头,两个年轻男子在2号晚上驾乘摩托车沿街游逛,并朝路人投掷点燃的烟花,导致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车主,因受到惊吓失去平衡倒地受伤。警方很快就于当夜抓获了两个涉事男子,但因为都是未成年人,只能进行程度很轻的行政处罚,也同样只能把二人交给家长和学校予以管教。
说到这里,又要搬出那个网络金句了:法律要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渣。
更值得商榷的是,既然不能对有劣迹、有恶行的未成年人“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提供改过矫正的机会,那么“回炉重造”是最合适、最有效的方式吗?
包括家庭和学校在内,如果原来的这种环境,能够起到积极向上的教育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正确地塑造人心的话,也就不会养出这样骨头里冒坏水的熊玩意了。所以,把已经做了恶事,已经显露出阴暗一面的这些未成年人,重新交还到极可能不会有任何改变的旧环境中,指望着护子心切或是力不从心的家长能感化他们,指望着走走过场或是说话没分量的老师能教育他们,从而让他们在精神上、思想上产生脱胎换骨的蜕变和升华,这不是痴人说梦吗?这样看似依法执行,实则是在扔烫手山芋的所谓未成年人行为矫正,是对社会安宁和舆论诉求相当不负责的形式主义。
即便站在亟需教育的那些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上,放眼长远来看,如果不能在恶念恶行的萌芽期,就坚决有力地打掉这种有害的发展趋势,那么当这些未成年人成了年,恶念更加顽固,恶行逐渐升级,造成的社会危害就越大,而这些曾经有机会选择却没选对的未成年人,也极可能走上代价巨大的人生不归路。
到底怎样做,才是“保护未成年人”这几个字的真意,需要我们每个人更认真的思考与探讨,也需要法律法规更系统的完善与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