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赛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聚焦侵权纠纷,律师在线为您分析

2024-01-23 17:48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4410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等等都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都应当被保护,但现实生活过程中市民常常会遇到上述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出借车辆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担责?比赛中受伤,对方有无赔偿责任?1月23日半岛问法热线开启侵权纠纷专题,上午9点30分,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琎律师和山东创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宗霖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市民身边发生的一些侵权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

上午9点30未到,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响了起来,市民陆续来电咨询。“前段时间我和同学小王参加了一个足球比赛,我是守门员,同学是对方足球队的前锋,我在开球的时候足球飞出后打在了同学的面部。”小陈告诉刘宗霖律师,虽然后来两队队员及时将小王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仍然导致小王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造成十级伤残。

“现在对方家长找到我还有两队队员及学校共同支付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我觉得当时大家都是自愿参加比赛,且自己并不是故意造成对方受伤,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小陈表示,现在非常的害怕和纠结。

刘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你的描述,你们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属于一种竞技比赛,竞技比赛本身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小王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体育系学生,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理应充分知晓,其自愿报名参赛,既是比赛过程中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也应当自行负担。”刘律师表示,如果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开球属于比赛中的正常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情节,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是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如果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大概率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刘律师讲,但是从维护同学的关系的角度,建议去医院进行探望,也可以出于同学良好关系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补偿。

汽车是我们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因为汽车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王先生经营一家汽修厂,名下有一辆轿车,作为客户修车期间临时应急用。“由于我自己平时基本不开,保险到期后就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前段时间,客户李先生的车辆发生故障,送到我的修理厂维修,为了方便借用了我的车辆替代出行。”王先生告诉王琎律师,后来李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驾驶员受伤及两车受损。

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客户李先生要求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想询问律师,驾驶人是李先生,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王先生询问。

王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的客户李先生是本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徐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琎律师表示,但是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你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这就是你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依法应当对伤者和车辆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琎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

侵权责任发生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越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根据当天的来电情况对部分市民遇到的侵权纠纷进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市民参考。

市民提问

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结婚”父亲房屋被霸占该如何维权?

一位80多岁的老人打来电话,称自己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一位河南女子强迫结婚登记,并将老人驱逐家门,霸占房屋。老人目前生活非常困难,如何能让该女子与儿子离婚,并返还侵占房屋?

律师说法:如该市民所称属实,则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宣告老人儿子结婚登记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婚双方必须自愿登记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真实表达其意思的,不能真实的理解结婚的意义及婚姻中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因此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另外,若该老人目前生活困难,建议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2:施工单位破坏了灌溉沟渠,导致树苗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020年沈先生在自家村庄的流转土地种植苗木,树苗种完后,沈先生委托某建筑公司进行场地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意外将沈先生已经建好的灌溉沟渠损坏,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灌溉。事故发生后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维修灌溉沟渠并赔偿相应损失,可对方拒不同意。双方沟通未果,沈先生一生气,干脆选择停工,不再对种植的树苗进行任何相关工作。由于树苗长期未能灌溉,现在已经枯死,沈先生询问律师,建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枯死苗木的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建筑公司将灌溉沟渠损坏后未采取修复措施,导致沈先生不能像以前一样正常引水灌溉,是原告苗木枯死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建筑公司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则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现场勘查鉴定,根据最终的鉴定意见来判断。灌溉沟渠被损坏后,沈先生除了要求建筑公司恢复原状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进行灌溉,但沈先生却放弃对苗木的正常施肥、除草、浇水等管理,这也是导致苗木发生大面积死亡的原因之一。《民法典》中有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沈先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以至于损失不断扩大或者发生新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此特别提醒,被侵权人切不可自恃他人会负责赔偿而放任损害结果的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问题3:“熊孩子”在他人看护期间弄伤小朋友,责任由谁承担?

黄先生的外甥小张今年12岁,平常比较淘气。前段时间的一个周末,小张的父母因工作繁忙,没时间带孩子,就委托黄先生帮着带小张,黄先生同意了。黄先生带着小张来到公园,在玩耍过程中,小张把一名小朋友打伤了,黄先生当时并没有进行制止。受伤小朋友的爸爸看到后,马上找到黄先生要求赔偿。黄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并不是小张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时对小朋友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小张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黄先生受小张爸爸的委托,将他带到公园玩,在此期间对小张负有保护、管理和教育义务,在小张伤害其他小朋友的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制止,而不应该置之不理,所以黄先生在监护过程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好动且自控力差,自我防护能力弱,易受损害的同时也容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此受委托人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教育讲到位、措施落实做到位,规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问题4:小泰迪犬叫了几声对方受伤,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魏女士养了一条小泰迪犬,每天都会在小区遛狗。前段时间魏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牵狗绳,经过站在路边台阶上的邻居陈女士时,小泰迪犬突然叫了几声,吓得陈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表情很痛苦。魏女士赶紧将人扶起,并随即陪同陈女士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陈女士是右桡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魏女士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陈女士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要求魏女士承担伤残赔偿费。魏女士询问律师,自家的小狗并没有咬人,只是叫了几下,需要承担对方的伤残赔偿费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虽然魏女士饲养的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类动物存在一定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危险性,且事发时魏女士在遛狗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陈女士相距较近,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陈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陈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吼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因此魏女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狗的吠叫与陈女士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来判定。

问题5:同行短视频“拉踩”自己造成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周先生的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经营服装店,生意和口碑一直不错,在网上有自己的特定词汇。近段时间以来,周先生的公司发现频繁收到举报,且大量买家纷纷要求退款,这令周先生一头雾水。后经了解得知,一切都是同行某公司在背后“搞鬼”。该公司通过非正常途径注册一系列平台账号,陆续发布恶意诋毁周先生公司的视频,引发了严重的负面评价。此外,某公司还散布有关周先生公司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煽动买家闹事。这导致周先生公司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对公司的商誉及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周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律师说法:某公司通过若干短视频平台账号,多次使用了周先生公司的特定词汇并@周先生公司等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不实信息,足以认定周先生公司系被诉侵权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某公司通过伪造事实、片面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刻意公开诋毁、贬低周先生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此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在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周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问法感悟

王琎律师:侵权责任纠纷属于多发性民事纠纷,侵权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我国特制订《民法典》,来对个体权益进行保护。侵权责任纠纷中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均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全面考虑案件事实,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客观损害、侵害行为与他人的权益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在以上构成要件均齐备的前提下,应认定侵权行为人应当就其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宗霖律师: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保存证据,将对方的侵权行为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如果对方侵权不严重,又愿意沟通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就侵权事实和侵权赔偿进行协商解决。 若对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相关案例:楼上租户漏水 楼下住户受损 相应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楼上业主将房屋出租给租户,洗手间内置水管老化漏水,致使楼下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相应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妥善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三方矛盾。

宫某系某小区302户业主,董某系宫某楼上402户业主,董某将402户房屋出租给朱某。2022年11月14日,宫某发现房屋出现渗水现象,宫某及时联系402租户朱某,并在找准漏水点后告知朱某在维修好之前先不要使用漏水点处的自来水管。但朱某未予以处理,在维修好之前继续使用,导致漏水加重给宫某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宫某从发现出现渗水现象开始便与房主董某联系,董某称该漏水事故与其无关,未予处理。宫某将董某、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董某辩称,其已将房屋出租给朱某,房屋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朱某承担。被告朱某辩称,案涉房屋漏水是因为内置水管老化导致的,并不是因为其用水不当导致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房主董某承担。

为缓和双方邻里关系,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起初,双方矛盾尖锐,被告董某、朱某抵触情绪强烈,坚决拒绝赔偿。后经法官多次联系,告知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被告董某、朱某同意调解,但二人称各支付1000元赔偿款。原告宫某不同意该赔偿数额,称其要申请鉴定将官司打到底。

法官耐心宽慰劝解,释法明理,一方面引导原告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数额并告知继续进行鉴定可能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进行原因力鉴定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最终,原告宫某同意对自己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董某、朱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董某、朱某均赔偿宫某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宫某撤诉。

法官提醒

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城市居住空间的复合化,类似楼上水管漏水导致楼下渗水财产受损的情形经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业主、租户均有责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时对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避免因疏于管理生活设施而给邻居造成损失。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客观冷静面对,学会换位思考,弘扬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妥善解决好邻里纠纷,为缔造美好和谐社区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