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强降雪致通行困难,商户未扫雪要担法律责任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雷 通讯员 吕钰
2024年2月下旬,青岛市强降雪来临,公共区域积雪严重,行人通行不便。如沿街商户未按照签订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书》要求做好门前扫雪除冰工作,是否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呢?
案情简介
2月24日,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敦化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巡查时发现,市北区西吴路某单位门前长约200米的区域结冰情况严重,市民群众来往通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当事单位某某运营公司在降雪后,未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及签订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书》相关要求做好责任区内扫雪除冰工作,致使单位门前长约200米的区域结冰情况严重。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单位以春节假期刚过,单位部分辅助人员未返岗为由,仅清扫进出项目的车行道,未对同属于责任区的其他区域进行有效处置。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位于主次干道区域且首次查处的,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
温馨提示
中国有句老话,叫“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是所谓的“门前三包”,这其中暗含着社会个体的公共责任。《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其予以法制化,形成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那时大家把维护自己门前的卫生、绿化、秩序作为应尽的义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责任意识有所淡化,《条例》用一个章节规定了责任区制度。春节过后持续降雪期间,我市市民群众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城市清雪除冰工作,共同维护洁净美丽家园。
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加大责任区制度执法查处力度,督促责任人扫雪除冰。2月份,全市立案查处未及时扫雪除冰问题107起,罚款1万余元。其中,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情形的56起,均按相关要求不予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有海域使用权人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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