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查阅、复制有害信息,“移花接木”发布不实言论,一网民被处罚!

2024-04-09 19:30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4457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通讯员  扈晓阳

近期,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网警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网民在国内互联网上发布有害信息并发表不实言论,引起部分网民的不适,造成较为恶劣影响。

发现信息后,市北公安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最终锁定发布信息的网民为江某某。经查,江某某有“翻墙”到国际互联网查阅、复制相关有害信息并在境内网站发布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法。

市北警方对江某某进行了传唤询问,经查,江某某对其使用“翻墙”软件在国际互联网查阅、复制有害信息,并“移花接木”在国内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警方依法对江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网络已经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部分网民出于炫耀、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增加粉丝或其他不法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不当言论,误导群众。给网民带来不良情绪,给社会带来恐慌,干扰了群众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江某某出于炫耀心理,“翻墙”查阅复制有害信息并发表不实言论,公安机关对江某某的行政处罚能够极大震慑有网络谣言倾向的网民,净化网络环境。

市北公安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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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力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