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曝光2024首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青岛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燃气安全、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4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曝光7个典型案例。
一、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广亚铝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铝型材1964支、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明知其采购的“广亚铝材”文字铝型材不是第7803792 号“广亚”、第1049364号“广亚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知识城广亚(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许可的单位生产,加工成铝合金门窗并安装到某在建项目26#、29#号楼,施工完成后,“广亚铝材”文字仍清晰可辨。当事人共采购带“广亚铝材”文字铝型材2418支,使用454支,剩余1964支,货值11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部门线索通报,要求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充装许可到期后,在未重新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充装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的某平台商城店铺上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初开始在某平台店铺上发布“非遗文化传承人、正宗青岛老火腿、非物质文化遗产、纯腱子肉”等内容的火腿产品互联网广告,同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涉及的名称内容不符,经产品生产厂家“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证实,从未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系当事人自主制作和网页广告发布内容,其所用的原料是“商品猪鲜品猪肉”和“商品猪鲜品猪副产品”,非纯腱子肉,截至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利用某平台自媒体直播流推广发布广告费1.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岛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样品室干燥器中存放了11个颗粒物采样头,样品状态均为待检,但已出具检测报告;另有1个颗粒物采样头和颗粒物滤膜,样品状态均为待检,但已出具原始检测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莱西市某美容养生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西市某美容养生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同时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方面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根据案源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多条违法广告,包括“牙保卡”等违法医疗广告、“小白理财训练营”等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未核验相关资质的投资理财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青岛某农业有限公司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10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农业有限公司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收银结算时存在“反向抹零”收取消费者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收银系统对现金付款消费者的结算金额进行“四舍五入”操作,具体操作是当消费者结算金额的“分位”大于5时,免去“分位”,“角位”进一位后结算,查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共计2574笔,金额合计76.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