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崂山区这些医疗机构被罚

2024-05-09 19:50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69949) 扫描到手机

青岛朵棠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婴幼儿游泳服务,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00元;青岛盛民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崂山民康诊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被给予警告处罚。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青岛市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4月份青岛市崂山区这些医疗机构被处罚。

据处罚文书青崂卫公罚〔2024〕002号显示,2024年03月06日,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至崂山区崂山路28号甲1号楼B区1-A号商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地点门头为“马博士婴幼儿游泳”,实际经营者为青岛朵棠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一名教练正在指导一名学员进行游泳训练,但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证实青岛朵棠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28日至3月6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婴幼儿游泳服务时间不到一个月。青岛朵棠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崂山区卫生健康局处以警告并罚款500元。

据处罚文书2024J104号显示,青岛盛民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崂山民康诊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崂山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其提出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