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质保期外“炸机”,责任由谁来担?

2024-05-27 09:2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8316)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董玉蕾

近年来,无人机凭借便捷小巧、灵活易操控的优势,成为农业生产作业的新宠,被广泛应用于农田测绘、农药喷洒、施肥播种等。近日,平度法院南村法庭审结了一起无人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刘某某向某公司支付73776元购买了两架农业无人机,分别注册名称为“无语1号”和“无语2号”,于2021年4月7日激活,质保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2月24日,“无语1号”作业面积3562亩,共计发生了3次维修。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7月9日,“无语2号”作业面积1385亩,共计发生了4次维修。

质保期过后,刘某某对“无语2号”又提起了两次维修,第一次的飞行日志分析报告记载故障原因为“硬件”;第二次维修服务单记载“无人机炸机原因为M1电机响应异常。本机发生故障时已过质保期”,后刘某某取消了该服务单。刘某某起诉至平度法院,主张无人机存在自身硬件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无人机买卖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返还购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未对质量标准或退货条件进行书面约定,而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架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对于刘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涉两架农业无人机主要用于飞防、植保等,属于农业器械,结合各方提交的作业记录和维修情况,可以看出该两架无人机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换货、退货的情况。综上,刘某某在质保期届满后主张其向某公司购买的两架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应予退货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青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无人机等高科技产品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可能引发诸多纠纷。在此提醒广大无人机所有者,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或指导,还应充分预见天气、风向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如发现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尽早向商家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