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近半数涉未成年子女!青岛中院发布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2024-05-31 13:44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21408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朱本腾  何文婕

5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4年第6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47.2%。离婚原因占比最多的依次为生活琐事致感情不和(占53.9%)、不履行家庭义务或离家出走(占15.3%)、家庭暴力(占12.8%)、出轨外遇(占5.8%)、赌博吸毒等恶习(占2.3%)、与他人同居(占1.9%)、刑事犯罪(占1.5%)等。

从年龄分层看,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初中以下子女占比较大,涉诉子女处于学龄前、6-14周岁、14周岁及以上分别为3618件、7214件、1255件,比例约3:6:1;其中涉两名以上子女5161件,占42.7%。从诉讼结果看,经法院调解,近四成离婚双方可对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判决离婚的4000余件案件中,大部分因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一并作出判决。

青岛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其中,“匆促结婚”特别是生育子女后,在经济压力、家务分工、抚育投入、代际关系、志趣爱好等方面出现分歧后无法及时修复和有效应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从辩诉重点看,抚养争议和财产争夺是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的核心争点,除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辈对孙子女照顾较多、认为对方长期缺乏关爱诚意和照顾能力、主张对方家风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长、因厌恶憎恨对方而隔断其亲子关系、多子女时要求分别抚养彼此折抵抚养费等是争夺抚养权的主要原因,还有近三成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查询对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财产品、财产走向等情况。

青岛中院在发布会上特别指出,部分婚姻解体并不必然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父母间的冲突、亲子间的疏离才是创伤根源。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对涉诉未成年人及家庭的道德人文关怀贯穿到家事审判始终。”

近年来青岛中院不断提升少年司法专业审判能力,聚焦涉少家事审判领域情理与法理并重、当下与未来兼顾、人身与财产相连的特点,继续推动落实针对涉少家事纠纷的特殊审判方式、流程、制度、机制。如强化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求,就当事人之间关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事项所达成协议进行审查,避免因父母短视偏激或谋求私利而无形中将未成年人作为双方博弈的牺牲品。适度延伸审判职能,提高少年司法传播法治理念与家风观念的精度,落实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普适性与针对性兼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持续打造多维联动格局,继续强化与公安、检察、妇联、关工委、民政、司法行政等协调配合,增强化解矛盾和源头预防的协作力。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青岛中院从近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两个刑事案例,一个是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守法理念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一个是过早脱离家庭监护,导致误入歧途的案件。另外还有四个民事案例,涉及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伤害学生、离婚和抚养探望纠纷,这四个案例从不同角度提示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而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尤为重要。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青岛中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发展为目标,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青岛中院从近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6件与家庭、家教、家风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发布,彰显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案例1:每一个孩子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

——某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打伤未成年人案

案情简介

8岁的小茜来自单亲家庭,从小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照看小茜,将其长期放在托管班,期间托管班工作人员因琐事击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损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经审理发现,本案的主要症结不仅仅是金钱赔偿问题,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员能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对一个孩子造成的身心痛苦。庭后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识到错误,不但同意赔偿损失,也愿意向小茜真诚道歉,弥补对小茜造成的心理创伤。法官还结合本案,批评了托管班作为教育机构的过错,指出了小茜父亲存在的长期疏忽,指导小茜的父亲跟孩子耐心沟通。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父亲陪着小茜在青岛中院接受了托管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道歉及赔偿。

法官提示

小茜的经历折射出一个常见的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即父母对其疏于照顾和关怀,导致孩子求助无门,逐渐习惯他人的漠视、孤立甚至针对。小茜幼时父母离异后,母亲从未联系过她。小茜随父亲独自生活,再无其他亲人。父亲一味依靠的托管机构,并不能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小茜较为内向懂事,因体谅父亲工作辛苦,极少向父亲提出生活或心理需求,而父亲忙于生计加之较为粗心,也难以体察小茜的心理活动。在长期的托管生活中,工作人员发现小茜缺少亲人充分照料,在对待她时逐渐也颇不耐烦甚至格外严厉,直至本案对小茜动手打骂。

儿童对成人的模仿对其性格行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而父母的离异,既剥夺了子女学习的楷模对象,又使个体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环境之间失去了平衡。当父母双方离异后,对孩子来说,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护,也极易产生被双亲中的一方抛弃的担忧,但如果能够跟着懂得爱、懂得关心、懂得教育的父亲(母亲)生活,一样可以具备博大的襟怀和宽容开朗的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时刻提醒我们,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要唤醒家长的家庭教育自觉,加强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家长要教会孩子相应社交技能,关注孩子所处环境,助力孩子树立自尊,最终引导其形成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案例2:婚姻解体后,仍可延续合作抚育功能

——张某、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和孙某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张小某(12岁),张某主张孙某婚内出轨,要求离婚以及抚养张小某,并以孙某自书愿净身出户为由要求其放弃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孙某在二审中提出,自分居后各种原因导致母女二人再未相见过,希望能够见见孩子。经法官沟通劝说,张某女儿到法院,但张小某对见母亲表现出极大抵触,理由是“她出轨的时候怎么不想想”,“她还想分这套以后要给我的房子”等,在法官分析劝解下,张小某终于同意与孙某在涉诉心理工作站面对面聊聊,期间张小某对孙某由厌恶到不耐烦,从沉默到口头表示相信孙某作为母亲是爱自己的,也认识到自己对母亲孙某口出恶言是错误的行为,包括不该认为父母的财产理所应当就是自己的。后张某和孙某就离婚、抚养、探望及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协议后,曾经的一家三口心平气和地离开法院。

典型意义

张某和孙某携手度过十余年婚姻生活,育有子女,共同打拼事业,本该是外人眼中的幸福美满生活,但由于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双方关系恶化,二人对张小某未能正确解释和妥善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导致张小某对母亲孙某充满怨言和仇恨,并口出恶言拒绝见面,严重伤害孙某和张小某之间的母子亲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部分家庭在离婚诉讼之前就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冲突或疏离关系,家庭抚育教养功能被破坏抑制,可能已经出现了亲子关系失衡、不良行为养成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涉诉家庭适度介入干预指导,利于及时纠正偏差,帮助涉诉家庭关注子女心理成长和品格塑造,使儿童能够在家庭之外的诉讼环节获得关注、支持,实现人格健康发展。家长也应承担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而非沉溺于婚姻矛盾之中,在子女面前诋毁对方,甚至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引导、影响孩子,让家庭关系的解体演变成家庭教育的错位,以至于最终影响子女心理健康和品格塑造。

案例3:孩子的童年,正在复制父母的童年

——李某、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自由恋爱相识,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4岁),患有先天疾病,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因王某多次出轨,应给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婚内出轨事实存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判决离婚并判处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代际创伤的循环性特点:李某和王某二人童年生活都较为坎坷,王某幼时丧父,由寡母独自抚养长大,因家境困窘而忙于生计,母子交流较少且感情不洽。而李某少时父母离异,随父亲一起长大,后父母因各自重组家庭而对李某产生过度补偿心理,分别从金钱上高标准供给、或无条件溺爱,李某成年后流连酒吧夜店等娱乐场所,怀孕期间亦没有约束自身行为,婚后其与王某在经济、生活上仍极度依赖双方父母。生育病儿后,王某让其母从外地赶赴青岛照料,自己则借出差等机会多次出轨婚外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和王某作为成年人,在组建家庭后,本该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面对婚生子患病所带来的困难及问题,但二人童年经历较为相似,原生家庭的不完整和家庭教育的缺位,直接影响其人格形成和价值观塑造,以致二人成年后对事情的处理方式和行为准则有所偏颇,李某孕期依然流连酒吧等场所、王某婚后多次出轨他人,最终二人婚姻破裂,造成婚生子在患病情况下面临父母离异的窘境。王小某的经历又仿佛再现了父母的童年。

家庭教育是人生起跑线,其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长在保障孩子物质需求的同时,也应重视心理和道德教育,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必要时应当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寻求帮助,终结创伤的代际遗传。

案例4:初中生变成犯下强奸罪的罪犯

——小刘、小林等犯强奸罪案

案情简介

小李(女,13周岁,初二)、小刘(男,14周岁,初二)、小林(男,14周岁,初三)系同校同学。某周末,小李到小刘家玩耍。小刘将小林叫至家中并计划与小李发生性关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图后遭到小李拒绝。后小刘和小林假意与其玩游戏,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小刘、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强迫手段轮流与小李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小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观念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刘家境优越,因从小患有遗传性基因病,父母对其溺爱有余而管教不足,导致其行事风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识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离异,与父亲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且无经济收入。小林从小一直有厌学情绪,入学后大部分时间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龄人一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家长亦未实施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家庭教育。而年仅十三岁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备性自主意识的年龄,懵懂中经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不同程度体现了家庭监护缺位、自护意识薄弱及学校教育不周等问题。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这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价值观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如果家庭教育出现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从而增加他们违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风险。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龄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确教育方法进行合理管教,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案例5:偷来的“自食其力”终成泡影

——小杨犯盗窃罪案

案情简介

17岁的小杨初中毕业后即不再上学,2019年5月起至2021年3月,小杨先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次,但均因不满16周岁而未被送至拘留所执行。直至2021年3月,小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刚出狱不久,2022年4月至5月,小杨伙同他人在宾馆、体育场等地分工合作实施盗窃7次,共盗得手机8部,总价值10900元,后共同销赃、分赃挥霍。

裁判结果

小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小杨完成义务教育后即在外四处打工。其父母忙于生计,且需要照顾年幼的妹妹,无暇顾及小杨,疏于对小杨的教育和管束。小杨远离亲人,在十五六岁的年纪独自谋生,本身价值观不坚定,在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后,在他人引诱下参与盗窃。销赃分钱尝到“甜头”后,其不愿再安于用勤恳劳动自食其力,而逐渐好逸恶劳,乐于不劳而获,小小年纪就成为“惯偷”,并且在一次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依然屡教不改,反映出其行为约束力、是非辨别力的薄弱,最终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强亲子陪伴,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本案中,小杨的父母违反法律规定,使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造成小杨因缺少管教误入歧途,令人痛心。

案例6:仅凭个人主观感受,不能剥夺对方探望权

——周某、楚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周某与楚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后,楚小某一直随父亲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抚养费。后楚小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有所增加,起诉要求周某上调抚养费数额。周某在离婚后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儿,与楚某矛盾较深拒绝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双方对抚养费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应当判决增加。考虑到本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上双方系基于探望问题等而致积怨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双方再生诉累,故法官着力调解以缓和冲突,最终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抚养费数额及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双方在抚养费案件中针锋相对的背后,隐藏的根源是双方之间的旧怨,以及不能正确认识各自所肩负的对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责任。楚某因小时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格外要强努力,多年来辛苦工作打拼,后面临裁员压力时,周某突然起诉离婚,对其造成重大打击。虽楚某现在顺利实现事业转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终无法原谅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时的抛弃行为,不想与周某产生过多联系。而且楚某儿时有家人结交社会闲散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对周某良莠不齐的社交圈极为敏感,担心其复杂的社交关系影响楚小某,所以不想让周某过多探视楚小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都应认识到保障探望和按时支付抚养费,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孩子获得与父母未离婚时同等的爱和关怀。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更应相互配合,让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机会亲近孩子,不要以抚养费为借口,或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阻碍孩子享受亲情的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