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有边界 制谣传谣必严惩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刘敏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却给网络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污染,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一则谣言,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公共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青岛市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努力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空间成为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的阵地。
青岛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皋虞站派出所副所长牛亮警官向记者介绍,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谣言,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谣言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对传播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警官还通过近期发生的两个实际案例,说明公安机关对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处罚措施。前段时间,在某社交平台上,有人发布了一条关于“高考代考”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迅速出击,经过调查,很快锁定并控制了谣言的源头——某高校学生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陈某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无独有偶,某网民高某道听途说,且未经查证,便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谎称某学校食堂餐饮有问题导致 200 多名学生晚上去医院诊治,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高某也因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
牛警官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们,要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同时,曹警官也希望网络媒体和平台运营者能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删除虚假信息,防止谣言扩散。最后,牛警官真诚地说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网络环境的守护者,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让网络真正成为传播知识、弘扬文化、服务社会的平台。”
相关链接:对于制造、传播谣言行为的相关处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