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带有LV标识的商品涉嫌商标侵权 台东一商家被罚1万

2024-06-27 15:25 信网阅读 (37684) 扫描到手机

信网6月27日讯 据青岛市处罚与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消息,2024年5月30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的代理人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反映青岛六七号潮品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四路114号2户销售的带有LV商标标识的鞋子、包和衣服涉嫌商标侵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此外,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也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注册商标专有权被侵犯,被侵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综上所述,商家涉嫌商标侵权可能会面临的处罚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关工具、罚款以及可能的民事责任等。具体的处罚情况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

据此,青岛六七号潮品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LV商标标识的鞋子48双、包11个、衣服4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