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金柏佳园二期工地扬尘问题,青岛元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4-07-08 15:3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23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青黄综法罚字[2024]第202402986号关于青岛元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案件,主要违法事实为: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高原、任怀强根据黄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来的《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2024)13号到达昆仑山南路西侧金柏佳园二期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青岛元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中的1号楼南侧和北侧各有一处土地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其中南侧土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北侧土地面积约为700平方米。

依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青岛元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