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乐华超市购物被砸伤 店家认为个人疏忽所致仅赔付20元
信网7月9日讯(记者 赵宝辉 柴军宸)近日,一起简单的消费者维权事件让市民范先生犯了愁。范先生在乐华超市(鞍山一路店)购买商品时不幸被货架上的商品砸伤,然而超市仅赔付20元的医药费。超市这样的处理态度却让范先生感到极为不满。他认为,受伤后还有康复和误工费用,区区20元医疗费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据范先生介绍,他在6月30日晚上6点左右来到乐华超市(鞍山一路店),准备购买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以及麦片。由于当时超市内人流量较大,货架间的通道较为狭窄,他只能小心翼翼地穿梭于各个货架之间。就在他拿起一罐麦片查看时,突然手滑导致麦片从大约两米的货架上掉下来,直接砸中了他的脚趾。事发后,范先生立即前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皮肤裂伤,并需要休息一个周以上才能恢复行动能力。
范先生现年51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平时从事司机工作。按照他的话来说,这次受伤经历极大影响了接下来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认为超市理应赔偿自己疗养期间的误工以及康复费用。但是,超市方面给出的赔偿金额仅为20元,这显然无法覆盖范先生的实际损失。此外,超市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补偿措施或者解决方案。范先生认为,超市方面的这种处理方式过于敷衍,缺乏对消费者的尊重和关怀。此外,范先生还表示,他在与超市交涉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超市工作人员的态度冷淡,沟通不畅,让他感到非常失望。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信网电话联系了乐华超市(鞍山一路店)的武店长。武店长表示,当时我们的员工第一时间给范先生进行了包扎,并及时送去了医院,垫付了20多元的费用。“所有的麦片包装都一样,正常拿没有问题。范先生在拿麦片的时候身体姿势不当,一定程度上我认为也存在过错。”按照武店长说法,超市已经对诊疗费用进行了必要赔偿,并且也向顾客表达了歉意。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是因为超市方面认为顾客受伤是由于个人疏忽所致,因此无法给予过高的赔偿。同时,超市方面也强调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为此,信网咨询了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张基隆律师,张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如果超市认为顾客存在过错,也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是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医疗报告、发票等证明受伤和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以及任何可能表明事故原因的物品或证人证言。如果超市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