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师在诊所内行医!青岛崂山王博士医学美容诊所被处罚

2024-07-10 14:42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9193)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7月10日讯  (记者 孙贴静)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近日,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接连下达青崂卫医罚〔2024〕010号、青崂卫医罚〔2024〕011号处罚、青崂卫医罚〔2024〕012号三条处罚决定文书。针对王博士医学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对诊所及当事人予以处罚。

据了解到,2024年4月2日,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患者家长投诉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仙霞岭路17号的青岛崂山王博士医学美容诊所并提供当时的录像视频。视频中显示该诊所护士樊起慧为患者做电刀治疗。4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检查发现:该单位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公示医师护士肖像,查见患者女儿知情同意书一份,其中医师签名:南涛。现场不能出示诊所的医师护士资质证件、诊所出勤表等。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患者家长、诊所负责人王春梅、医师南涛,电话联系护士樊起慧等相关人员,查询医师护士数据库系统信息,比对南涛医师坐诊单位保存病历中医师签名笔迹。现已查明:该诊所任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护士樊起慧,于2024年2月2日,独立在诊所治疗室内为患者孙某实施高频电刀灼痣手术并收费230元(已退还)。樊起慧涉嫌非医师行医,而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构成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樊起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的事实。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崂山区卫生健康局对青岛王博士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樊起慧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青岛王博士医学美容有限公司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