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股价三年半跌了80%!青岛律师:“罐车运输食用油”相关人员或已触犯刑责

2024-07-10 23:01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阅读 (14034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李存国 吕军

“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持续发酵。处于风口浪尖的食用油龙头金龙鱼A股股价继续大跌,7月10日早盘低开近7%,最低杀至25.00元创下历史新低,截至收盘价大跌4.41%,总市值1411.78亿,两天已蒸发68.31亿!10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海滨律师在接受半岛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事件中,部分相关人员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法院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已经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金龙鱼:屋漏偏逢连夜雨,股价连跌三年半

针对媒体报道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7月9日有博主发布视频称,根据行车轨迹,发现涉事车辆“6月4日在陕西咸阳咸兴路的金龙鱼工厂卸货”,金龙鱼由此卷入“罐车运输乱象”事件,并很快登上热搜。

金龙鱼当晚紧急回应称,就近期出现的散装食用油运输安全问题的报道,集团内组织了全面自查,自查结果显示:集团下属各企业在散装食用油安全运输中均履行了监管责任,对运输车辆的专用资质、前续装载、油罐清洗、油罐检查等要求均进行了严格落实。

7月10日上午,金龙鱼再次表示,涉事货车曾在集团旗下武汉、陕西工厂卸货,并特别说明:涉武汉工厂行程为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即装运时为新车状态;涉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装载工厂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核验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标识及前载的书面盖章证明件,并进行了清罐、验罐,检验合格后方进行了油料装载,施铅封后发运;油品到厂后,收货工厂验证铅封,并进行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质量各项指标检测,产品品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从装车到卸车,形成了完整闭环,产品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国食用油生产商较为集中,且进入产能饱和阶段。根据东北证券研报数据,2022年,国内食用油零售企业前三名的市占率为61.0%,分别为益海嘉里(占比39.0%)、中粮集团(15.3%)和鲁花集团(6.7%)。其中,益海嘉里旗下最知名的品牌为金龙鱼、胡姬花等,而中粮集团旗下最知名品牌为福临门。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0月15日,金龙鱼登陆创业板,发行价为25.70元/股,因为恰好赶上核心资产牛市,其股价在2021年1月11日冲至144.39元,达到巅峰,总市值超过7800亿元,随后股价一路下滑,截至今年7月10日收盘,金龙鱼股价已经跌至26.04元,跌幅达81.97%!此前3年年报显示,金龙鱼业绩逐年走低,对此,金龙鱼的解释是,近几年,受原材料价格波动、消费需求、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有所下降。

而进入2024年,金龙鱼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负面消息不断。此前,今年2月份,其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牵涉进50亿元国企诈骗案,到了3月份,金龙鱼又陷入了“假五常大米”风波。

西王、道道全涨停,检测清洗概念股大涨

除了金龙鱼,7月9日当晚,鲁花集团、西王集团、京粮控股、金健米业、道道全等其他食用油相关企业也纷纷作出回应。

其中,鲁花集团发布了关于食用油运输管控情况的说明,强调公司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包括使用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并遵循“三不原则”,即不使用装过转基因食用油、毛油或低质量等级食用油、其他油种食用油的罐车。

西王食品则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主要通过厢式货车运输,不使用油罐车,而散装油使用专用的食用油油罐车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安全法规。

京粮控股表示,公司在网络上发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子企业开展自查,经全面评估,不存在此类情况。

金健米业表示,公司运输油料主要是以船运为主,是专门的装载食用油船,还有一些是汽运,合作方和承运商都是比较大型的企业,手续都比较规范、正规,在信誉和资质方面都有筛选。

道道全表示,岳阳工厂是一体化生产,不存在运输问题。重庆工厂不具备压榨产能,豆油通过长江航运的专用船只运到重庆进行包装,上述船只专用于运输食用油。

不过,7月10日,上述的A股企业中走势两极分化,西王食品、道道全双双盘中涨停,成交量也迅速放大,京粮控股下跌5.84%,金健米业微跌0.85%。

与此同时,油罐车污染检测和油罐车清洗概念股票10日当天也有多家股票表现不俗,其中,实朴检测、星网宇达等均以涨停报收。其中,星网宇达已是连续两日涨停,实朴检测则在3个交易日内上涨超40%。

律师:相关人员或已触犯刑责,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

“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所牵涉的法律界定,也成为关注焦点。7月10日,半岛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海滨律师。高律师认为,此案应从三个维度进行法律界定,部分相关人员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法院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律师介绍,首先,运输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运输矿物油的车辆运输食用油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第141条、1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运输公司上下游公司及工作人员,明知运输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高律师介绍,最后,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本文部分信息综合自金融界、极目新闻、界面新闻、金龙鱼官方网站、同花顺及新浪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