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因2023年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项目存在问题
8月13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因为违规被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所2023年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二是工作底稿中未包括律师对法律意见书中各具体意见分析判断作出的说明。三是未对法律意见书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四是法律意见书未载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和声明事项段必备内容。五是部分工作底稿未保存查验计划等资料,大部分股东大会材料未注明来源。六是工作底稿均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部分未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无律师签名。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提醒其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其成立于2000年6月,总部设在济南,现有分支机构为日照分所。(大众新闻·半岛新闻记者 文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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