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11岁孩子被同学打成轻伤二级,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最新提醒

2024-09-03 21:04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322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开学季,不少学校的开学第一课都是讲安全,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9月3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邀请到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何芳律师做客,在线与市民聊一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问题。11岁孩子被同学打伤,谁该担责?同学实施言语威胁,名列前茅的孩子重度抑郁产生厌学情绪,校园软暴力需要引起重视。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一接通,就有市民打来电话讲述自己孩子的遭遇,并希望获得接线律师的支招。“我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了同学的殴打致轻伤二级。”市民某女士向何芳律师讲述了一个让她十分气愤且伤心的情况。

“我的孩子去卫生间上厕所回到班级之后,发现自己的椅子被别人挪动了,随后便向周边的同学询问是谁挪动了自己的椅子,同学告诉我们孩子之后,我们孩子就去找这位同学理论,但是这位同学十分霸道,不承认错误,还动手打了我们的孩子,后来经过伤情鉴定,我们的孩子属于轻伤二级。”某女士告诉何律师,学校下午通知了自己,来到学校后,自己报了警。

“自己家的孩子只有11岁,对方孩子也是同龄人,我现在就想问一下律师,这个事件中谁该担责?对方孩子的家长和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某女士询问。

何律师表示,某女士讲述的事件地点发生在学校里边,对于未满12周岁的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说该校每周或者定期对学生进行了学校纪律以及相关规则的培训,那么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而殴打了同学,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说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且事发地点在学校,除了应当由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外,还应该由学校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何律师表示。

孩子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因此校园安全问题让家长们格外关注。“我们家的孩子现在上高中了,学习名列前茅,她的同桌有狂躁症,经常对我女儿进行言语威胁、恐吓,造成我女儿重度抑郁,现在都不敢去上学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张女士来电询问。

在校园暴力中,软暴力的危害并不比肢体打击等硬暴力小,因其隐形性、取证困难,给孩子造成的危害更甚。“经过我们了解,张女士也没有扎实的证据,学校方面也没有相应的监控视频,因此这个事找对方赔偿就变得很困难。”鲁桂霞律师提醒,作为家长,应该及时关注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态,“软暴力或者说校园冷暴力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发现孩子的不开心不愉快,在问题萌芽时及时介入,避免问题出现严重的后果。同时,家长还要更加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建设,从小培养孩子强大的内心,增强自我调节适应能力。”

问题1:分手后,前妻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

刘先生与张女士2012年时相识,两人感情发展迅速,很快就在一起生活了。2013年,他们的女儿小刘出生,一家人生活幸福,但由于某些原因,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开始,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最后决定分手。分手时两人约定,女儿小刘跟随刘先生生活。分手后,张女士基本没有看望过小刘,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近几年,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越来越高,而刘先生的工作也不顺利,独自抚养女儿的压力有些承担不起了。前段时间,刘先生联系了张女士,要求张女士支付2016年以来女儿的抚养费,可张女士称女儿出生时两人并未结婚,且分手时双方有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刘先生询问律师,作为女儿小刘的亲生母亲,张女士是否应该承担抚养责任?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后,家庭教育已经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不仅要抚养子女,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刘先生的女儿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并不能成为张女士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建议刘先生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张女士每月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如果张女士还是拒付抚养费且不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法院会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并关注小刘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亲子陪伴和交流。

问题2:自己学历低,前夫就可以给探望孩子加苛刻条件吗?

黄女士是初中毕业,2013年与洪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两人感情破裂,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洪先生直接抚养,黄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每周黄女士可以探望儿子一次。黄女士和儿子的感情还是很好的,且每月都按时支付抚养费。前段时间,黄女士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前往探望儿子时,前夫洪先生以黄女士学历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要求黄女士探望儿子时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黄女士新组建的家庭。黄女士询问律师,前夫的这些苛刻条件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孩子与另一方的交流,助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并且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亲情。因此,洪先生以此为由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黄女士探望孩子,既妨碍了黄女士的探望权,也影响了孩子对母爱的需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未成年女儿私自文身,工作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辛女士的女儿小林今年13岁。在暑假期间,小林多次前往王先生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王先生熟识后,小林称要文身,王先生遂为小林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5000元。前段时间,辛女士送小林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小林身上的文身。辛女士非常震惊,为避免对小林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辛女士带着女儿来到王先生的工作室,要求清洗文身。王先生按要求将小林的文身去掉了,辛女士要求王先生退还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王先生称文身是小林自己要求的,工作室只会免去文身清洗费,其他费用不退。辛女士询问律师,对方明知小林是未成年人,却私下给她文身,工作室是否应该退还文身费用并赔付小林的精神损失?

律师说法: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尤其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辛女士的女儿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工作室应当依法返还文身费用。另一方面,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钱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小林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且文身严重影响了小林的求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辛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工作室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问题4:酒店卖酒给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孙先生的儿子小孙今年15岁,是某中学学生。前段时间,小孙与同学小王来到某酒店为同学小陈庆祝生日。点完菜后,小孙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随即向酒店点了啤酒,酒店没有任何询问,就把酒送上餐桌,三人都喝了一些啤酒。离开酒店后,小孙提议去公园玩,三人随即骑自行车前往。在路上,小孙因喝酒的原因骑行不稳,撞到了路边的花坛上,人重重摔出受伤严重。小孙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治疗了40多天。孙先生询问律师,酒店将酒卖给未成年人,导致自己孩子在酒后发生事故受伤,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某酒店作为餐饮经营者,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由于酒精对于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酒店违法向小孙等售酒并供其饮用,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售酒行为与小孙受伤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与小孙一起喝酒的同学如果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小孙的受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当然,小孙作为中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对于饮酒,饮酒后骑车上路等危险行为都是由小孙提议,可以说小孙对自己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孙先生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小孙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应当对小孙的受伤承担主要的责任。

问题5:前夫对孩子进行体罚,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陈女士与郝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在女儿5岁时,陈女士与郝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前段时间,陈女士去探视女儿时,发现女儿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在陈女士的追问下,女儿哭着说爸爸以自己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体罚。陈女士听后痛心不已,找到郝先生理论,并要求女儿跟自己生活。郝先生否认自己体罚孩子,并拒绝交出抚养权。陈女士害怕前夫会继续伤害女儿,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律师说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另一种是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陈女士的描述,郝先生并不同意她的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因此陈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陈女士特别注意,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陈女士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能提供能证明具备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证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在变更抚养关系过程中,担心孩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陈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孩子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

问法感悟

鲁桂霞律师: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实际就是父母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在学校遇到的问题,父母往往是事情发展到严重地步了才知道,所以,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关爱很重要,特别是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是第一位的。

何芳律师:未成年的保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了社会问题,除了家庭教育及保护以外,学校同样是未成年保护的重要一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理应教会未成年人识别“校园霸凌”的定义、行为以及后果,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校园霸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敢向“校园霸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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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为青少年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8月27日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受邀参加城阳一中2024年度开学普法课堂,以“法润少年心 护航成长路”为题,为1100余名学生开展法治教育讲座。

活动中,法官助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语言为同学们讲解法治安全知识及校园安全知识,引导同学们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讲座主要讲解了欺凌行为的要素类别,通过视频模拟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过程和裁判结果,就“如何远离校园欺凌、更好保护自己”为同学们“支招”,提醒同学们不做欺凌者、受害者和旁观者,让法治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

讲座后,同学们表示受益匪浅,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对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接下来要更加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推进校园法治工作,既是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城阳法院深入打造“接地气 有温度”新时代人民法院的目标要求。今后,城阳法院将持续聚焦青少年安全成长问题,拓展普法途径,加大宣传力度,使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