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2022年以来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田
9月29日上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行政审判五周年新闻发布会。铁路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勇发布了《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9.10-2024.9)》,行政审判部门负责同志发布了2022年以来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2019年10月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驻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五年来,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481件,结案7995件。其中,一审上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24年上半年为26.62%,低于全省平均近23个百分点;调撤率逐步提升,由2020年的10.17%上升至2023年的34.81%;一审裁驳率不断下降,由2020年29.09%下降至2023年15.48%,更多的案件通过实体审理得到了妥善处置。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反映出辖区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取得较好成效。
五年来,两级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以依法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稳妥审理涉及城市更新、新农村建设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征迁类案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共应邀参与政府重大项目论证会60余次,为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100余条。
做实“从法治上办”,以司法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并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政府通过履行职责等方式主动自我纠错。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组织行政机关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及庭审观摩,进行专题授课30余次,覆盖数千人次。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受邀在崂山区设立首个行政审判“法官工作室”,推进行政争议前端化解。
做实“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摒弃“就案办案”固有思维,坚持穿透式审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根据案件跨域管辖特点,常态化开展巡回办案80余次,和解案件50余件,用心用情传递司法温度。
加强府院良性互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走深走实。深化与市、区司法部门常态化联络机制,与济南市司法局、青岛市司法局及公安局等签署专项文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会商整改问题。聚焦行政审判全链条,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行化解、法院组织各方调解等方式,形成分层递进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共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22篇,为实质解纷开出“良方”。
司法审查报告还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加强复议与诉讼衔接以及深化府院联动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下一步,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将牢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等诉某区政府征收补偿案
济南市千佛山片区综合整治工作是推进“泉·城文化景观”申遗的重大民生工程。千佛山北入口改造项目启动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陆续收到63户片区居民起诉撤销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案件。经了解,群众起诉征收决定实质是对补偿利益存有异议。为了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启动调解程序。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按照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并启动府院联动协同机制,分组与原告会面座谈。经法官释法明理,政府工作人员详细解释拆迁政策,其中33案成功化解。对于坚持起诉的15户居民进行并案审理,其中9户居民陆续签约。对于剩余6户居民仍继续提起撤销补偿决定的案件,法官及时跟进,引导理性诉讼,其中4户居民经法官进一步释法,同意与政府签约。判决驳回另外2户居民的诉讼请求后,法官及时组织判后答疑,促成2案判后亦全部协调化解。
本系列案件经过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一年多的努力,全部成功化解,服务保障了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坚持实质解纷工作理念,汇聚多元力量,深入矛盾纠纷的源头一线,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不仅将纠纷化解于诉前、诉中,更帮助政府把后续补偿问题“一揽子”解决,及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二 李某诉某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案
李某系某村村民,其承包的部分耕地被某区政府征收。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决定按照“据实清点”的标准向村民支付青苗补偿款。李某后来得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应按“包干”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款,遂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支付“包干”标准与“据实清点”标准中的差额。一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行政机关已经将按照“包干”标准计算的青苗补偿款全部拨付到村集体,李某起诉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不能成立。但经调查,发现李某背后还有70户同样情况的村民,为讨要青苗补偿款差额已经诉访多年。为防止程序空转,减轻群众诉累,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法官积极联系区政府、街道办相关领导,阐明其承担的行政监督责任,督促其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在此基础上,法官组织涉诉各方召开两轮调解会,当面向各方释明法律和实践问题,帮助各方消除顾虑,建立信任。经多轮协调,村委会最终同意再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研究制定了新的补偿方案,向71户村民足额补齐了共计80余万元青苗补偿款。李某撤回起诉、上诉。
小案连着大民生。李某一案看似虽小,但背后牵涉到71户农村家庭的揪心事、烦心事。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小案不小办”“如我在诉”的工作要求,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在合法合情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找准解题关键,依托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形成合力,促成行政争议在基层有效化解,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殷某某诉某管委会行政赔偿案
殷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村土地种植养殖使用。2021年殷某某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后被强制拆除。殷某某起诉,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某管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当,但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对前述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殷某某认为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故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同期,殷某某向某管委会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管委会作出回复,对殷某某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殷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管委会赔偿其养殖场建筑物损失。
为实质化解纠纷及保障司法尺度的统一,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会商研讨,经研讨,法检两院一致认为殷某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不存在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虽管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但并未造成扩大的财产损失,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会商中,法检办案人员进一步考虑到了本案的特殊情况,殷某某与其子均患病,家庭劳动能力不足,且案涉土地仍在租赁有效期内,案涉房屋出租所收租金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现房屋被拆除,其家庭生活面临困境。对于违章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但是也要解决当事人家庭生计问题。达成共识后,法检办案人员一方面分头向其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共同与管委会座谈协商矛盾化解路径,并适时提出在案涉土地上经营停车场的解题思路。最终管委会经论证考察,为殷某某办理了停车场经营许可,殷某某撤回了检察监督申请和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系法检联动配合、府院协同发力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法律的温情,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在做好法律释明及思想疏导的同时,帮助当事人谋求新的生计,最终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生活,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马某某诉某区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马某某系某村村民。2017年某区政府对该村进行拆迁,马某某户交房后与区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区政府依约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及过渡费。但因后期该户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登记错误被撤销,区政府不再支付过渡费,并主张协议不应继续履行,马某某户需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无证宅基地认定,以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166㎡作为应安置面积重新进行安置补偿。马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错误有一定历史因素,不能完全归咎于马某某户。现区政府按照无证宅基地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较之前的有证补偿差距较大,对该户有失公平。法院遂多次协调司法局、指挥部、街道办、自规局等多个部门,经过联合会商,区政府同意按照原《安置协议书》对其进行安置,并按照片区政策补齐过渡费。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系一起因土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为以最小成本降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寻根溯源,找准矛盾症结,查找宅基地历史延续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的缘由,将更正登记及后续安置补偿问题“一揽子”解决,及时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五 朱某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朱某某系一名农村妇女,婚后将户口迁入夫家村。在该村启动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朱某某的安置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朱某某认为其属于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新增户籍人员,且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享受相关安置待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政府对其进行安置。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依法调查,在查明相关责任主体和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与区政府、拆迁部门进行协调。某社区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两委成员及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对朱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了表决,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进行了公示。朱某某及区政府对该认定意见均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区政府表示将依法履行对朱某某的安置补偿职责,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拆迁安置政策的统一适用等问题。对此,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法院积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主动协调各方当事人,推动案件向实质化解争议的目标发展。在具体的拆迁政策适用上,保持司法的谦抑性,维护片区政策统一适用,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与支持的统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上,保障基层组织的自治权利,让基层群众按照法律以及政策,依照法定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向基层传递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
案例六 某公司诉某管委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陈某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天下班后,与好友相约结伴乘公交车回家。公交车到站后,陈某某步行至路口处被一辆货车撞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后陈某某向某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陈某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并非回家的必经之路。后管委会根据证据材料,认定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某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提起本案诉讼。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应当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陈某某下班后与好友相约在回家必经的公交站集合,共同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并未停顿处理其他事宜。考勤记录表显示的陈某某下班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亦在合理区间内。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对此,人民法院应结合一般生活经验、逻辑规律、社会情理等因素,对“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的改变是因何原因造成,改变的发生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是否出于“上下班目的”而发生进行综合评判。“合理时间”除了考虑居住地与工作地的路途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拥堵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等因素。
案例七 李某某诉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交还土地案
李某某在某社区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该宅基地所在土地早已被依法征收。后该社区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李某某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层报某区政府批复同意。该股份经济合作社据此作出收回决定并在社区宣传栏进行了公示,且通过微信向李某某送达,要求李某某限期办理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手续并拆除房屋,逾期将按照收回决议内容执行。李某某对该收回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有权收回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经省政府征地批复予以征收,该经济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仅以该社区居民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社区仍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由,主张相关征收尚未完成,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该收回决定。
本案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交还土地决定的审查,通过裁判意见再次申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后,已不再具有集体土地性质,区政府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据此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决定,均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八 薛某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薛某某系某村村民,2010年7月该村进行旧村改造,薛某某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2013年安置楼房建成。因薛某某不满村委会对房屋和附属物的估值,未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一直未获安置。2019年案涉房屋被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22年底,该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23年薛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强拆行为导致薛某某的房屋及物品等合法财产损失,且《安置补偿方案》载明有货币安置补偿方式,故薛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货币赔偿。但因赔偿数额较大,街道办表示一时难以支付。承办法官通过与薛某某多次沟通得知,其可以接受楼房安置,且安置区内尚有部分全新楼房可供安置。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区政府,并与规划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多方联动,帮助薛某某挑选到了合适的安置房屋。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薛某某撤回本案赔偿诉讼。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各自职能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一环。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实质化解争议的目的,发挥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的职能作用,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应补偿政策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效联动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某公司诉某应急管理局罚款案
2023年,某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压铸后工程车间除尘器进风管转弯处缺少泄爆装置”等问题,后该公司经复查已整改合格。某应急管理局认为某公司上述问题与安全技术规范不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5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应急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一般原则、处罚规则和处罚程序的规定,在安全生产处罚领域亦应予以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某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考虑某公司违法情节、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及时改正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某公司自2001年成立至今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次执法检查虽发现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也得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某应急管理局仅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忽略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指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处罚本身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制度进步,是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情形作出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案的审理,不仅依法落实了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还将司法审判全方位融入社会治理体系,避免了机械执法和僵化司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要素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十 某影视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奖励案
2018年9月,某管委会印发奖励政策,决定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播的反映辖区经济发展或社会民生的纪录片等影视作品,分等级给予50万-200万元的奖励。某影视公司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其拍摄的五部纪录片分别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首播。后该公司于2020年7月向某管委会申报奖励。某管委会认为个别纪录片的播放渠道不符合奖励政策,仅兑现了部分奖金。某公司认为五部纪录片均应获得奖金,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管委会履行奖励职责。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决定采用“重化解+强建议”的措施。一方面,承办法官多次与管委会进行沟通,从履行行政奖励义务的合法性及建设诚信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多角度释法明理,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对奖励金额形成合理预期。最终,双方于庭前达成了和解,管委会给予企业百余万元奖励,企业当场撤诉。
兑现奖励是行政允诺的一种类型。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本案坚持实质化解理念,在企业合理诉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间找到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软实力”、筑牢经济发展“硬支撑”、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