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取消全日制学历限制,青岛放宽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2024-10-17 08:37 青岛市住房保障阅读 (1480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建发〔2024〕42号)要求,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放宽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条件取消全日制学历限制,将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调整为:一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二是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三是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11月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登陆“青岛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有关产权型人才住房分配程序继续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产权型人才住房分配程序的通知》(青建房字〔2024〕13号)有关要求执行。

【政策全文如下】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放宽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建发〔2024〕42号)要求,扩大人才住房政策覆盖范围,将更多人才纳入保障,现将放宽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

(一)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全职工作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2.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层次人才的学历以及研究生层次人才的学历或学位,需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二)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三)柔性引进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1.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人才规定,并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或《山东惠才卡》;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不低于4万元。

三、申请要求

(一)人才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在租房期间无违约情况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产权型人才住房,并承诺在购房网签前办理退租手续。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的,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人才住房。

(二)申请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持有不多于1套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市用于住房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可报名申请市级统筹产权型人才住房,无房人才优先分配。

(三)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人才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