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起施行!山东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上新”
为统一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明确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已经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规程》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规程》指出,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应当将参保人员衔接申请和参保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信息后,对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且待遇享受地确定为我省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受理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参保人员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参保人员选择延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停止办理衔接手续。
《规程》明确,办理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衔接后退费”的办法,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下同)、被征地个人缴费和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退还本人,重复缴费产生的利息纳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
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还至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规程》要求,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退费,首先应通过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而后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为,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年度被征地个人缴费本金+年度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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