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聚焦|被复制的一颗“心”该归谁?全国第二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被热议,法院这样判……

2025-03-12 20:23 大众·半岛新闻综合阅读 (83855) 扫描到手机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

AI在文学、音乐、绘画等领域的

创作能力日益增强

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随之而来

AI创作的版权究竟归谁

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AI本身

近日

两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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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制的一颗“心”该归谁?

日前江苏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Midjourney,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在迭代过程中利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完成作品《伴心》,发布于其小红书账号,并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

此后,某技术公司在自己的小红书等账号上多次发布爱心气球模组安装视频及图片,内容与《伴心》高度相似,仅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东方明珠等存在差异。另外,某房地产公司在微信推文中使用该图片,并在商业区湖面建造了半个爱心气球的立体装置。林某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据介绍,该案为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

据常熟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该案审理中,该院审查了案涉AI软件用户协议,明确用户协议约定,使用软件服务生产图片作品的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并当庭登录创作平台,对登录过程、用户信息以及提示词修改等图片迭代过程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同时,认定林某享有的著作权限于该图片,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装置设计、建造,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因为一张AI生成的图片

促成了AI领域的又一个“全国首例”

“我的图片被偷了?”

李先生是一名

AI绘图软件爱好者,

他没想到,

自己的一次维权,

促成了AI领域的又一个“全国首例”

图片上的古风女子

眼眸清澈,温柔和煦。

这是李先生于2023年2月

使用人工智能软件

制作的一张图片,

他为其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

并加上“AI绘画”等标签,

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

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创作成果。

李先生在社交平台分享AI制作的图片。

网友刘女士看到图片后,

感觉非常契合自己的文章,

便直接拿来作为配图使用,

还抹去了平台署名水印。

刘女士在平台发文时配图。

“这不是我的图吗?这是盗图!”

李先生认为,

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

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刘女士不这么想,

“我发布的主要内容

是原创诗文而非图片,

没有商业用途,不能算侵权。”

“春风送来了温柔”究竟应该属于谁?

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

按下AI按钮,

所得到的内容能否被视为作品?

AI生成的图片被他人私自使用

算不算侵权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李先生将刘女士

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系列问题摆在了法官面前。

法院审理后发现,

图片虽为AI软件生成,

但是在设计和制作时

花费了不少小心思。

设计人物呈现方式、

调整各种画面参数、

设定提示词、

选定图片

......

这一切都由李先生独立完成。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

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

有审美意义,

可以认定为作品,

且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

关于AI作品权利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

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案承办法官朱阁指出,

“ 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

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

李先生作为图片的作者,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刘女士未经许可

将其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

侵害了李先生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庭审现场画面。

2023年11月,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定李先生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

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判决刘女士赔礼道歉,

并赔偿李先生500元。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

李先生最终放弃了赔偿。

在他眼中,

相比于判决结果,

法院对于AI创作是否构成作品的判定标准,

更为重要。

从AI版权纠纷思考“独创性”

当前,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普通用户也能通过简单的提示词生成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作品,但这也引发了关于创作权归属、作品独创性以及版权保护范围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使用AI 工具的创作者主张,他们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对生成的内容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也有人担忧,过度放宽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可能会稀释人类创作的独特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就是说,虽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AI工具,但只要其付出了足够的努力和创新,其作品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也要看到,当前AI的创作能力正以指数级提升。尽管人类作者可能在提示词设计、结果筛选、后期修改等环节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在创作过程中,强大的AI同样功不可没,甚至可能反过来激发人类作者的灵感,改变其创作意图。进而言之,在一部作品的创作中,到底哪些是模型贡献,哪些又是作者贡献,或许在不远的未来将越来越难以判断。

从江苏这起案例看,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原告对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既为界定人机协同的创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也充分说明,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需要根据个案的细节去判断。

当下AI生成内容过程的人机分工模式具有高度流动性特征,这就要求法律放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

对于越来越强大的AI技术,相关平台、模型也应加强对生成内容的监管,避免侵权风险。尤其是,在AI生成内容越来越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况下,平台和创作者有义务进行显著标识。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权利人的保护。

如果说AI正在模糊创作的主体边界,那么,对于AI版权的争议也让公众重新开始思考人类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独创性”。这将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专家:AI时代人类的角色或转向“创作架构师”

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领域被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归属等法律问题成为热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孙平表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技术创新与法律法规碰撞的缩影,在全球范围内,从学界到司法与执法部门,以往多持“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立场,近年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开始转向更具包容性的“光谱式”认定标准。常熟法院将法律评价聚焦于人类在“提示词设计-迭代调整-后期加工”全流程中的智力投入,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林某对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避免了将AI工具等同于传统创作工具,又防止将模型贡献与人类贡献混为一谈,为界定人机协同的创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他认为,生成式AI的创作效能以指数级提升,人类的角色正从直接的创作者转向“创作架构师”,通过策略性提示词设计、多轮结果筛选和后期精修实现创造性控制。这种分工模式的流动性特征,要求法律放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法院在认可AI工具用户著作权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将保护范围限于平面图片而非立体装置,既体现了对创意表达与思想二分原则的坚守,也维护了技术工具在不同产业场景中的合理使用空间。

大众·半岛新闻综合自澎湃新闻、北京互联网法院、北晚在线、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