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方案,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

2019-01-23 13:29 新锐大众·海报新闻阅读 (141953) 扫描到手机

        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

  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现就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到“有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聚焦管好“盆”和护好“水”,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加强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加强日常管护,强化暗访调查,构建群防群治格局,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

  自2019年1月起,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将“清河行动回头看”、河湖“清四乱”、河湖采砂专项整治、水库垃圾围坝治理等全部纳入专项行动合并实施,实现河、湖、水库、河湖湿地全覆盖(中央直管河湖和省级重要河湖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全面核查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漏查漏报、新增反弹以及整改标准不高等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实现问题全清零。2019年1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核查并摸清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2019年2月28日前,市、县两级出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5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列入实施方案中的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各设区的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查自评,并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019年6月30日前,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一)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设区的市要在前期问题排查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核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掌握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的陈疴痼疾。核查工作要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不漏一处。对核查出的各类问题,逐一核实确认,对认定为涉河湖违法行为的,以行政区为单位,以河湖为单元,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项细化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整治促进河湖功能恢复。各设区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河湖违法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全力清理整治列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重点对核查发现的非法采砂、非法排污以及堤防非法取土现象,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河湖生态的涉河湖违法行为,各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销号制度,清理一处,销号一处。清违整治必须坚持高标准,做到整改彻底,不留尾巴,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无违规非法排污发生和良好水事秩序。

  (三)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安排,对涉河湖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敢于动真碰硬。对涉河湖违法犯罪的,迅速开展案件侦查,依法开展处置工作,有效遏制涉河湖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对阻扰整治、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

三、着力解决突出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湖施策,明确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脏”、减少“水浑”的标准和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突出水问题。

  (一)防范“水多”。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水毁工程修复以及7座对县级以上城市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大中型险库加固治理、11座大中型和1205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5处小型水利工程防洪隐患治理、2条受灾重要河道防洪治理的主体工程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完善河湖、水库等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每年汛前(5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对河道防洪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汛期(6—9月),加强雨情、水情和洪水的监测预报,提前预留行洪空间,为安全度汛提供保障。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严格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各项防汛抗洪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水少”。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逐步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有效维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重点大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4项制度。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

  (三)整治“水脏”。明确河流主要断面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下大力气整治黑臭河、垃圾河,集中力量消除重点河湖劣Ⅴ类水体。积极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强化污染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因地制宜实施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恢复增加水体自净能力。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四)减少“水浑”。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治理保护工作,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作为监管的重点,及时精准发现人为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处罚,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增量。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湖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一)强化河(湖)长巡河和日常巡查。各级河(湖)长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全面开展巡查,原则上省级河(湖)长每年巡河不少于1次,市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省、市、县三级河(湖)长要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乡、村两级河(湖)长要对协调处理、督促劝阻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各级河(湖)长巡河由联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制定巡河方案并报河(湖)长批准后执行。同时,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详细记录,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各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和主体,强化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河湖管护人员,承担河湖巡查、保洁和信息报送等日常管护任务。鼓励引入市场机制,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等管护任务,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各地根据河湖管护任务要求,明确河湖管护经费落实渠道,制定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暗访

  (一)暗访内容。暗访结合河长制湖长制重点工作部署、河湖中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进行。主要包括各级河(湖)长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河长制湖长制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中央、省督办件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媒体曝光事件整改情况等。2019年,省级开展4次暗访调查,每季度1次,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共完成省级重要河湖不少于2500公里;各市暗访调查不少于2条河流、120公里;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暗访调查不少于2条河流、60公里。

  (二)暗访程序。严格暗访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一是制定方案。根据拟暗访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任务、路线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等。二是组织培训。暗访前组织人员培训,熟悉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三是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电话问询、走访群众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暗访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四是通报反馈。暗访后,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暗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市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问题,同时报相关省级河(湖)长。五是资料归档。完善暗访台账,做好暗访文字、影音等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三)暗访方式。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湖)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

  (四)暗访纪律。暗访人员严格遵守暗访工作纪律,执行不告知检查制度,不得向有关地区、部门和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相关信息;进入河湖范围检查时,要规范言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六、构建群防群治格局

  (一)扩充河(湖)长力量。抓好民间河长、义务河长、企业河长、巡河志愿者的选取和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在宣传治河政策、收集反映民意、监督河(湖)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省、市、县、乡、村5级河长+民间河长”的“5+1”工作模式,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打造到处都是监督眼睛、到处都是监管力量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媒体宣传。做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让河湖管理保护、生态文明意识深入人心,营造社会积极参与、广大群众支持关心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群众举报监督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督奖励激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对举报情况属实人员进行奖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收到上级派发和本级受理的举报事件后,第一时间记录在案并组织核实举报事件的真实性,做好整理存档。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信息泄露现象。各地要确定奖励标准,加大奖励资金落实力度,保障群众举报监督奖励工作开展。

七、夯实工作基础

  (一)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河湖(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划界工作,具备条件的力争完成确权。对于未完成划界任务的地区,2019年年底前须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划界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划界验收。划界成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

  (二)完善“一河(湖)一档”。各地要在水利普查、河湖名录等已取得数据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河湖的分布、数量、位置、干支流关系、长度(面积)等基本情况,完善河湖名录。同时,注重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取用水、排污、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信息,完善“一河(湖)一档”。

  (三)完成“一湖一策”制定。各地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一湖一策”编制,未完成“一湖一策”编制任务的,抓紧组织编制单位尽快完成编制,做到整治方案内容全面、问题准确、措施具体,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快印发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各地要尽快完成县级以上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复工作。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

  (五)规范公示牌设置。加强河(湖)长公示牌管理,对于已经设置的河长公示牌、湖长公示牌,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要素,确保公开公示的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真实畅通,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公示牌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公示牌编码、名称、类别、各级河(湖)长信息、数量、位置等。

  (六)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快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推广应用,积极做好与省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加强技术培训,为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视频监控、遥感影像、水质检测等数据集群建设,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河湖最高层级的河(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市、县、乡级分级分段河(湖)长对河湖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村级河(湖)长承担村内河流的具体管理保护任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领域,积极深入河湖一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各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着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搜集整理相关河湖综合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河(湖)长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重要作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河(湖)长要加强对所负责河湖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清违整治任务。各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要主动向相应河(湖)长汇报,配合河(湖)长做好各阶段、各环节的河湖清违整治工作任务。对于跨行政区河湖,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级总河长每年要组织好对下级总河长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河(湖)长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提请追究相关河(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印发